本案中當事人將生態草地轉為耕作地的行為,實質上突破了用益物權的法定限制,混淆了經營自【主】權與用途管制權之間的法律界限。案子警示我們,任何土地權利的行使都必須在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的框架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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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539期,開墾自家草地犯罪案
本案中當事人將生態草地轉為耕作地的行為,實質上突破了用益物權的法定限制,混淆了經營自【主】權與用途管制權之間的法律界限。案子警示我們,任何土地權利的行使都必須在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的框架內進行。
一.案子簡介
該案系一起涉及草原生態保護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苗某為提升家庭收入,在未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對其承包經營的天然草場進行大規模機械化翻耕,開墾種植經濟作物。涉案草場面積達300余畝,原有植被已完全破/壞,土壤結構發生不可逆改變,草原生態系/統功能基本喪失。案發后苗某承認開墾事實,但對行為的違法性認識不足。
法庭經審理認為,苗某的行為已觸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鑒于其認罪態度良好且承諾生態修復,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二、案件警示
1.承包經營權并非所有權,更不能隨意改變土地的法定用途。草原作為重要生態系/統,其保護和合理利用均受法律嚴格規范。個人經濟效益追求必須讓位于生態環境保護這一更高層級的公共利益;
2.行為人以“他人也有類似做法”或“自身對法律認知不足”作為抗辯理由,均無法從實質上否定行為的違法性。本案中,大面積草原被開墾的后果已非行政處罰所能涵蓋,直接觸犯了刑事法律底線。這警示我們,在自然資源利用過程中必須樹立牢固的法治意識,任何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的短期逐利行為,最終都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3.本案判決體現了生態環境司法中“修復優先”的理念。雖然被告人面臨刑事處罰,但在量刑時充分考慮其修復承諾,符合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推進生態建設的精神。
三、相關法律
1.刑法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包括但不限于耕地、林地、草地等),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且達到數量較大標準,造成農用地嚴重破壞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占用草原并改變其原有用途數量在二十畝以上的,為數量較大,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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