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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常常有住宅房屋、養殖場、廠房、承包地等被拆遷了,但是各個政府部門均予以否認是自己拆的。為了正確的選擇適格的被告,被拆遷人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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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關于正確確定強制拆除行政訴訟案件被告及起訴期限的批復(法釋(2024)8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強制拆除其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具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未收到強制拆除決定書,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主體不明確的,可以以現有證據初步證明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認為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且能夠確定適格被告的,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拒絕變更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經審查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或者依職權調查后,仍不能確定適格被告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視情將有關材料移送有關機關調查并裁定中止訴訟。”
在行政拆遷案件中,被告的確定需嚴格遵循《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
具體而言,被拆遷人應當著重關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強制拆除行政訴訟案件被告及起訴期限的批復》(法釋〔2024〕8 號),上述法發號司法解釋確立了三重階梯式的規則:
▌有書面決定的:以作出強拆決定的機關為被告
若行政機關出具《限期拆除違法建設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執行決定書》《行政處罰催告通知書》等書面文件,無論實際執行主體是誰,均以文件署名的行政機關為被告。例如鎮政府作出了《強制拆除決定書》,不管具體是誰去實施的,仍以該政府為被告。
▌無書面決定的:以具體實際實施強拆行為的機關為被告
被拆遷人未收到正式文書但房屋被拆除的,需鎖定直接組織拆除的行政機關。實踐中常見的實施主體包括房屋征收部門、街道辦事處、綜合執法局等。
▌主體不明的:以初步證據指向的機關為被告
若拆除現場無明確標識、無人亮明身份,可憑借征收公告、信訪答復、現場照片中的制服標識等初步證據起訴,法院將依職權調查確認適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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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2017年最高院作出的經典案例。
在(2017)最高法行再101號許水云訴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摘要如下:“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具有組織實施強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行政職權。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等不能舉證證明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系其他主體拆除的,可以認定其為強制拆除的責任主體。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等委托建設單位等民事主體實施強制拆除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等對強制拆除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建設單位等民事主體以自己名義違法強拆,侵害物權的,除應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應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在不能明確強拆的責任主體的情況下,在2017年的時間節點下,最高院傾向于直接推定“區/縣級政府為被告”。隨著全國各地,區/縣級政府作為被告的案件增長的情況下,最高院不得不考慮將管轄權進行下放,于是準備出臺新的司法解釋。
第二階段:2021年最高院出臺的法釋〔2021〕5號文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集體土地征收中強制拆除房屋等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具體實施強制拆除等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經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具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的強制拆除房屋等行為提起訴訟的......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
根據上述文件分為兩種類別,一是集體土地,以作出強拆決定的機關為被告,沒有做出沒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具體實施強制拆除等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二是國有土地,以作出強拆決定的機關為被告,沒有做出沒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
但是該文件有一個問題是沒有得到解決的,即在集體土地上,往往既沒有政府部門做出強拆決定,也難以找到具體實施強制拆除的主體。于是在2024年又開創性的出臺了最新的批復,回應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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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精準確定行政拆遷案件的被告?(下)》
三、特殊實務場景之精準匹配被告
四、歸納關鍵證據鎖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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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
▌執業領域
姚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于民事、行政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較好的技巧。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體承辦民事案件的案件類型如下:電影投資糾紛、商業特許經營糾紛、移民服務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勞動/工傷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糾紛以及戀愛中的借貸等)借名買車糾紛、委托理財糾紛、股權代持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合伙協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贈與糾紛、離婚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糾紛、建工糾紛、返還原物糾紛、買賣糾紛、加工糾紛、協議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較成功的案例簡單列舉如下:
1、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2、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4、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5、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6、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工作經歷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擔任法務。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負責起草與審核各類合同,曾獨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擔任法務工作期間,對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合規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作。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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