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疑難復雜的勞動爭議糾紛案,經過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一審法院依法判決確認被告XXXX公司解除與委托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違法,并判令被告恢復與委托人之間的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審判決后,被告XXXX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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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李廣成律師代理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糾紛案勝訴,維護勞動者權益
二審期間,針對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李廣成律師根據自己多年辦理疑難復雜勞動糾紛案件的經驗,抓住本案核心爭議焦點,進行了專業、有力的答辯和陳述,開庭時與對方律師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和交鋒,向合議庭充分闡述了有理有據的代理意見。
最終,二審法院采納了李廣成律師的代理意見,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得以有效維護,法律的公平與公正在本案中得以彰顯。現將本案民事答辯狀予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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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勞動爭議糾紛律師李廣成律師,山西太原勞動仲裁李廣成律師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何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住山西省XX市XX區XX街XX號XX單元XX層XX戶,身份證號:14010619XXXXXXXXXX。
訴訟代理人:李廣成律師,山西嘉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中國XXXX股份有限公司山西XX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現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正確,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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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勞動爭議仲裁律師,山西太原勞動工傷賠償律師李廣成律師
一、2014年7月20日《勞動合同書》合法有效。
1.精神分裂癥不等同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哪一條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精神分裂癥就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答辯人不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上訴人所謂答辯人隱瞞無民事行為能力情況,所簽合同無效的說法,缺乏依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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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維權,李廣成律師幫您維權
二、一審法院認定答辯人在上訴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
1.答辯人與上訴人已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一次合同期限為2009年7月19日至2014年7月19日,第二次合同期限為2014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 日,雙方勞動關系已存續13年。
2.上訴人所謂答辯人在其單位工作時間為五年六個月的說法,不僅與本案事實不符,也與勞動部(現人社部)的相關規定不符。
根據勞動部對《關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XX〕XX 號)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時間。本案中,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勞動關系已存續13年。
據此,一審法院認定答辯人在上訴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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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多起疑難復雜勞動爭議糾紛案獲得勝訴
三、一審法院并未對晉勞人仲裁字(2023)第XX號裁決書已裁決內容再次判決,也并未違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更不存在上訴人所謂的枉法裁判之說。
1.山西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仲裁委)并未對答辯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仲裁請求予以處理和裁決。
省仲裁委晉勞人仲裁字(2023)第XX號裁決書認為,勞動仲裁委只能確認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不能裁決要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答辯人與上訴人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簽訂何種性質的勞動合同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因此,對答辯人要求裁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不予處理。
可見,省仲裁委并未對答辯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仲裁請求予以受理、處理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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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工傷認定行政訴訟律師,山西太原工齡認定行政訴訟律師
2.本案中,答辯人要求判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與之前在省仲裁委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并不相同。
答辯人在省仲裁委要求裁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是基于答辯人已簽訂過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事實(而且,該仲裁請求實際沒有被省仲裁委受理)。而本案中,答辯人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是基于上訴人違法解除與答辯人之間勞動合同這一事實,上述兩次訴求是基于不同的事實、理由和法律規定。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未違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更不存在上訴人所謂的枉法裁判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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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李廣成律師專業代理各類勞動爭議糾紛案,充分維護委托人權益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正確,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此致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廣成律師(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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