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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滿冰點時評1434 12月3日,“浙江宣傳”公眾號發表之江軒文章《“吸毒記錄封存”之憂要被聽見》,文章一經發表,即好評如潮。這篇文章的核心要義是“聽見”兩個字,即相關立法機構應該高度重視群眾反應強烈的“吸毒記錄封存”之憂,要能夠躬身、真誠、耐心聽取大家的意見,要深入體察群眾的擔憂。
我認為,盡管聽見很重要,改正卻更為重要。這部法律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完全可以在此之前呼應群眾心聲盡快和及時改正。
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主要有兩個。一個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所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記錄均在封存范疇內,像吸毒、毆打他人、賭博等受到治安處罰的記錄都在封存范圍之內。另一個是將“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介紹買賣毒品、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等行為從犯罪降為治安違法。
大家討論最激烈的,一是“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介紹買賣毒品、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到底該不該從犯罪降為違法?到底能不能算輕微犯罪?二是有關毒品的犯罪記錄到底應不應該封存?
盡管有一些專家仍在辯解,但老百姓既明辨是非,也認死理,認為只要是涉毒的犯罪就不應是輕罪,就不能作為治安違法處理,其記錄就不應該封存。
11月3日,微信公眾號“中國應用法學”發表了一篇題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調研報告》的文章,這篇文章發表在《中國應用法學》2025年第5期上。文章發表的時間雖然在這場討論的前一個月,但對這場討論仍有助益。
調研報告稱,“考慮到罪名本身具有的規范評價功能,普遍認為應將一些特定罪名排除在犯罪記錄封存之外,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性侵犯罪、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職務犯罪等。”
調研報告稱,“關于罪犯范圍。各界普遍認為應限定于初犯,排除累犯和再犯。累犯、再犯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對其犯罪記錄予以封存有輕縱犯罪之嫌。”
調研組認為,“封存犯罪記錄不能完全切斷前科與后續犯罪的關聯,要防止犯罪人利用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逃避法律制裁,背離制度初衷。調研組傾向于將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適用于初犯,并限制適用于特定的罪名。”
從這篇調研報告內容可以看出,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性侵犯罪、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職務犯罪等”排除在封存記錄之外和將封存范圍限定為初犯是普遍共識。
從以上內容我們還可以看出,關于罪犯記錄封存是存在爭議的,不僅沒有與廣大群眾取得共識,就是在法學界也沒有取得共識。從上面調研報告可知,大家普遍的共識是將毒品犯罪排除在封存記錄之外,現在倉促施行顯得過于草率,并不能讓老百姓滿意。
因此我建議,要么暫時推遲這部法律的施行,要么盡快修改這部法律,刪除爭議較大、不夠成熟的內容,先施行其它已經成熟的內容,有關爭議內容待進一步調研、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廣泛討論、考慮成熟后再進行審議。
制定法律應該走群眾路線,不應由少數人特別是少數所謂的法律專家壟斷話語權,應該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內容應符合中國國情,應該考慮群眾的感受。還要注意的是,我們是為人民立法,應該立人民群眾滿意的法,應該立群眾滿意的良法,而不是立群眾不滿意的惡法。
如果在這部法律施行前進行修改,我覺得這正體現了我們為人民立法的宗旨,群眾不滿意的就立即改正,這是好事,對未來我們建立法治國家也是有極大助益的。
有錯就大膽糾正,有問題就勇于改正,這才是真正為國為民的坦蕩胸懷,這才是真正的為人民立法、立人民群眾滿意的法、為后世為未來立良法的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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