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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
并從中抽頭漁利
是否構成犯罪?
今年
泉州洛江區人民法院
就審理了一起此類案件
案情回顧:
01
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楊某某、賴某某、陳某某等,于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在泉州市豐澤區某店面等地,利用“六合彩”網站采用線上和線下投注的方式組織參賭人員下注“六合彩”。
經統計,被告人林某某等5人經營“六合彩”的賭資合計人民幣170萬余元。
分別判處被告人林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七個月不等的刑期,各處相應罰金,并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及賭資。
警方提醒:
02
六合彩”賭博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動,參與地下六合彩,不論是做莊還是押注買碼都是違法行為!“買碼”的賭客也可能受到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及罰款。
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自覺遠離賭博、摒棄陋習。對于身邊發生的賭博違法犯罪案件,要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環境。
法律鏈接:
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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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漳視新聞、晉江新聞網等 校對:張琳、張麗琴
一審:任旭萍、朱毅力
二審:陳興、許燕妮
三審:劉子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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