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的新局長上任以來,已經多次收緊專利無效(IPR)政策。這次打出的牌是嚴格要求披露真實利害關系人(Real Party in Interest,簡稱RPI)為核心,并且點名中國企業。這意味著中國企業在美推進專利無效、技術布局時,面臨的新規則和更嚴格審查不容忽視。
2025年10月28日,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John Squires對IPR程序的RPI規則做出了重大調整:撤銷了先前寬松的SharkNinja判例的指導地位,并指定2015年的“Corning Optical Communications RF, LLC訴PPC Broadband, Inc.”案為新的先例。這一轉折標志著USPTO恢復了嚴格的RPI披露要求,即在決定是否立案審理IPR/PGR之前,申請人必須完整披露所有真實利害關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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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CorningOptical案,PTAB明確表示如果IPR請求未標明所有真實利害關系人,則不得受理立案。在該案中,請求人因為沒有將其母公司和兄弟公司披露為RPI,導致即便已進入審理也被終止。現在,任何IPR請求在立案前都會面臨RPI審查,不得通過事后補正來彌補遺漏。這一改變顯著提高了申請人提起IPR的合規難度。
值得關注的是,USPTO此次收緊RPI規定,更多的是從政治層面的考慮。Squires在備忘錄中直言,“不準確的RPI識別會帶來重大的國家安全隱憂”,并直言大量中方背景的企業或投資實體開始頻繁在PTAB發起IPR/PGR挑戰美國高科技領域的專利,認為這些企業通過錯綜復雜的投資關系和代理公司,隱匿真實身份在美發起專利挑戰,可能是削弱美國在半導體、人工智能、量子計算、先進材料等關鍵領域的技術領先地位。
基于上述判斷,USPTO提出嚴格RPI披露上升為“國家安全領域的透明化當務之急”。Squires指出,PTAB程序的完整性取決于弄清“誰在背后主導或受益于這項專利挑戰:誰出資、誰指揮,以及誰獲利”。換言之,通過強制披露真實利害關系人,USPTO已經直白指出防止中方企業作為幕后真兇發起過多的專利攻擊,進而保護美國本土專利權人的技術優勢和商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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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預見,未來涉及中國企業的IPR申請將受到更嚴格的審查,美國方面對其中任何投資鏈、資金來源的可疑之處都會提高警惕。這無疑為中國企業在美參與知識產權訴訟與博弈增添了新的敏感維度。
USPTO這項嚴格RPI披露的新政,預料將對中方企業在美國的知識產權策略和運營產生多方面影響:在遇到侵權訴訟時,PTAB的IPR程序是無效他人專利的利器。然而新規下,由于更高的披露義務和審查力度,企業發起IPR挑戰的難度和風險均上升。如果未能充分披露實際控制或資助挑戰的利益方,IPR請求可能在立案階段即被駁回。更嚴重的是,一旦請求被認定遺漏RPI,可能無法重新提交而喪失無效機會。因此,企業需要重新評估在美專利無效的策略,慎重選擇是否啟動IPR以及如何準備請愿,以免因程序不合規而前功盡棄。
科技往往通過在美子公司、合作伙伴甚至投資基金等方式參與技術項目并進行專利行動。新政意味著任何對IPR請求有控制、資助作用的關聯方都必須披露。例如,若一家公司通過境外投資基金間接資助了一起IPR,那么該公司可能被視為RPI需要公開。這將迫使企業在美國的控股結構可能不得不調整,以避免因某關聯實體曾卷入相關訴訟或屬于受限制名單而給整個IPR請求帶來合規風險。
對于活躍在中美兩國的風投、產業基金而言,新規也帶來影響。以往一些投資方通過資助美國第三方公司,讓后者提起IPR挑戰以回避自身曝光。現在,USPTO要求實際出資和控制者現形,這類操作空間被大大壓縮。一方面,投資協議和治理安排應明確限定各方權限,防止投資人對被投企業發起IPR有過度控制,從而避免被認定為RPI。另一方面,若確需支持他人提起專利無效,也要準備好及時、充分披露自身身份,包括在必要時作為共同請愿人直接參與。
隨著美國加強對IPR背后利益相關者的審查,中國企業在跨境知識產權活動中的合規成本將上升。企業需投入更多資源在法律盡職調查上,以識別任何可能被視為RPI的關聯方。這可能包括聘請律師團隊審閱公司股權架構、董事會決策流程,確保沒有隱藏的利益人未申報。其次,企業內部需要建立明晰的決策記錄和信息披露機制,以便在提交IPR時快速提供所需的組織架構和出資情況證明。再次,如遇USPTO就RPI問題發出詢問,企業還需予以回應,這些都增加了溝通與合規成本。
對于擬提起IPR的實體,其股東、高管與決策關系應盡可能簡化明了。如有多個關聯公司參與決策,應在IPR請求中一并披露。企業可考慮在內部建立RPI識別清單,列明任何在專利挑戰中享有指揮權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以備申請時提交。這種前置性的信息整理有助于避免因遺漏RPI而導致申請無效。
中國企業在美參與專利訴訟時,需要更加注意一年的IPR提起時限規定。一旦公司或其關聯方在美被訴專利侵權,最好從起訴送達之日起精確計算315(b)時限。若考慮發起IPR,無論是否通過子公司或合作伙伴出面,最好確保在一周年之前提交,并在請求書中披露所有可能受訴的關聯方。通過嚴守時限并如實披露,可有效規避timebar失效的法律風險。
USPTO 此次收緊 IPR 程序 RPI 認定的措施,體現出美國利用知識產權政策和制度越發傾向于從政治層面考慮。可以預見,這類將知識產權程序與“國家安全”捆綁的趨勢短期內不會減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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