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與今日頭條頭條精選項目聯合呈現,未經許可禁止轉載
![]()
文 | O編輯
前兩天,特朗普又畫出大餅,稱要用關稅收入給民眾發錢,非高收入群體每人兩千美元。這話一出來,嚇的財長貝森特急忙找補,說這筆錢可能將通過減稅等形式實現。
11月5號,美國最高法院對特朗普征收關稅的辯論才結束,才幾天特朗普就出來大嘴巴,估計白宮幕僚們心里都是有苦難言。要知道,最高法院的關稅之爭目前還停留在總統和國會職權的沖突之爭上,如果特朗普真的推動用關稅發錢之類的政策,那這場爭論就上升到了美國憲法的根本底線上。
![]()
排隊起訴特朗普
特朗普在2025年上臺后,為了實現其”貿易再平衡“的目的,以《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為依據,宣布對全世界征收10%的”基礎關稅“和對特定國家的“對等關稅”。特朗普政府將此舉列為“緊急國安應對”與“避免美國在國際貿易中長期受損的必要行動”,是為了“保護美國供應鏈、維護國家主權、迫使他國遵守公平貿易原則,并為美國工人贏得尊嚴”。
然而在市場、企業與對外貿易關系緊密的各州政府眼中,這幾乎等同于一項未經國會批準的全球稅制改革,其規模之廣、覆蓋之大甚至超越了1930年代以建立高關稅壁壘聞名并導致大蕭條發生的《斯穆特-霍利關稅法》。
由于關稅會直接推高成本、打斷供應鏈、引發報復性關稅等連鎖反應,在特朗普普遍關稅政策公布幾周內,原材料嚴重依賴進口的中西部制造業與農機企業率先起訴;加州科技出口商、紐約零售巨頭、華盛頓州港口運營商緊隨其后;隨即跨黨派行業協會、農產品出口商、成衣進口商到半導體行業組織,紛紛遞交法庭之友意見;甚至傳統共和黨鐵盤的德州與印第安納的地方商會也因州內出口產業與港口壓力加入原告陣營。
![]()
加州、紐約、新澤西、華盛頓州等藍州政府更是以“越權征稅”與“損害州經濟自主”為由提起訴訟;而一眾平日鮮少涉入憲法訴訟的中小企業、家族制造商、獨立農具進口商、甚至南部邊境餐飲協會與新澤西一家家庭經營的楓糖糖漿出口公司、北卡羅來納的家具創業者,也出現在原告名單上,這些企業都是供應鏈驟然斷裂、成本飛漲、加拿大報復關稅直接抹掉全年訂單等的受害者。
“憲政層級的最高爭議案”
這些案件最初在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受理。不出意外,CIT法官明確裁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從未授予總統在非緊急場景下實施廣域關稅的權力,該法文本與立法歷史均指向“在緊急情況下凍結、阻斷或禁止特定外國財產與交易”,而不是在和平時期讓總統創造“影子稅制”或給予總統對于全世界的普遍征稅權。由此國際貿易法院認定該舉措超越授權(ultravires),并下令撤銷大部分關稅。
![]()
白宮立即上訴至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并請求暫緩執行禁令。考慮到本案的嚴肅性,巡回法院罕見地采用enbanc全席審理(12名法官聯手投票審判)。為什么說罕見?因為CAFC每年處理約1200–1500件上訴,但能達到enbanc全席的案件一年通常只有1–3件(2020-2024年平均每年1.8件)。而歷史上貿易/關稅案件觸發enbanc的案件更是屈指可數,上次觸發還是2017年的鋼材反傾銷案。
一般來說,一個進入巡回上訴法庭的案件先由隨機抽取的3人小組審理,只有他們意見分裂或認為“重大”才,會移交enbanc全席審理。而本案的重要性導致這次直接越過了3人小組程序,直接進入全席審理。而一般來說一個enbanc案件要等6–18個月排庭,這次案件進入法庭后不到4個月就全席開審了。原本應該12名法官共同審理,但是今年98歲的紐曼法官(PaulineNewman)從23年起因為身體原因被司法委員會暫停職務,導致只有11位法官最終參與投票。
2025年8月,巡回上訴法院以7–4裁定維持CIT核心結論:特朗普總統行為“實質構成稅收措施,而非緊急監管行為”,強調數千億美元貿易與財政效果必須由國會明言授權;若允許總統以“國家緊急狀態”為名實施普遍稅制,將等同于將關稅與財政政策權從國會轉移至行政部門,公然違背憲法第一條(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明確說明征稅和稅是國會權力 )。
然而,法院也顧及外交現實,在某些與敵對國家或制裁對象相關的措施上給予臨時豁免,并短暫延緩禁令生效,以便白宮向最高法院尋求最終裁決。本案還創造了另一個歷史,11位法官寫下了罕見的,長達142頁的意見書。其中還包括3份協同意見、2份異議,引用了47個先例。而正常情況下普通案件意見書只有15–30頁。
而最高法院這塊也達到了美國司法體系下史無前例的神速。2025年8月29日巡回上訴法庭裁決后,正常的90天上訴期被特朗普政府縮短到了5天,9月3日就對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并要求最高法院加急接受案件。而最高法院9月9日就接受了本案,對于平均排隊幾個月的案子簡直是光速。要知道,這從巡回上訴法庭裁定僅過了11天。
而從接案到安排口頭辯論,常規案件需要4-6個月,這次僅用了57天,堪稱美國歷史上最快的憲政案,幾乎沒有之一。這導致羅伯茨大法官開庭就吐槽了本案簡直是“憲政層級的最高爭議案”(constitutional question of the highest order)。
最高法院辯論開始前,發生了一個小花絮:由于聯邦小企業訴訟規則規定,每方只能派一名律師陳述,而原告中的小企業組與教育玩具公司組并非單一主體、彼此利益也非嚴格一致,所以為了誰能上場辯論產生了分歧。最后原告律師團竟采取了足球/籃球的開球規則:在法院外猜硬幣決定誰上場。
最終,著名上訴律師NealKatyal(前代理美國檢察總長、MilbankLLP合伙人,曾代表奧巴馬政府出庭50余次)運氣更好,贏了猜硬幣,代表整個小企業陣營在最高法院發言15分鐘。這也可能是美國貿易法歷史上第一次,一群美國著名律師通過猜硬幣來決定上法庭的發言席位。僅此一項,就可以名留史書了。
2025年11月5日,雖然聯邦政府還在因為兩黨無法就財政案達成一致關門中,最高法院仍然開門為本案安排了3小時超長辯論。其中律師NealKatyal代表所有私企,俄勒岡州州首席律師(SG)BenjaminGutman代表相關所有州政府,而特朗普的首席律師D.JohnSauer代表特朗普政府。
![]()
總統外交權VS國會征稅權
本案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為這涉及到一個關鍵的憲政問題:總統的外交權與國會讓渡的征稅權的邊界在哪里?
在美國憲政體系中,貿易與財政權始終是國會的核心職能(屬于美國聯邦憲法第一款第八條明確注明),而外交與安全則屬于總統的固有領域。由于兩者的分界通常模糊,那么當出現沖突時,就需要最高法院來劃線。
而特朗普以《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為依據,對全世界實施“對等關稅”,并聲稱此舉是出于國家安全與緊急管控需要,就恰好碰觸了這一紅線——即總統是否可以在沒有國會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對全球范圍征收關稅?這也是特朗普本屆任期最重要的權力分界之爭。
從法律角度看,美國司法體系早已確立“關稅即稅收”的原則。早在《United State sv.George》(1819)案中,最高法院便認定所有在貨物入境時征收的款項都屬于國會專屬的“關稅(imposts)”;《Fairbank v. United States》(1901)和《U.S. v. U.S. Shoe Corp.》(1998)又進一步確認,凡“征收并上繳國庫的強制性貨幣負擔”,無論名目為何,本質上都是稅(tax)。因此,從純粹法理上說,所謂“調控性關稅”與財政性稅收并無區別。
但進入20世紀后,總統權力擴張與國際經濟安全議題交織,催生了“目的論包裝”的灰色地帶。行政機關開始以“國家安全”、“外交調節”、“市場穩定”等非財政理由,試圖將實質性的稅收行為界定為“監管措施”。1977年的《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正是這種模糊授權的產物。該法賦予總統在國家緊急狀態下“調控、禁止或無效化涉外交易”的權力,卻從未提到“征收”。歷屆政府據此主張:關稅若以外交或安全為目的,就不屬于財政征稅,而是一種“經濟制裁”或“管控”。
特朗普政府正是在這一邏輯下操作。他宣稱“對等關稅”是“調節性關稅(regulatory tariff)”,屬于對外施壓手段,而非“財政稅收(fiscaltax)”。這相當于將《George》與《Fairbank》確立的原則重新包裝為外交權的一部分,也讓最高法院不得不重新審視一個看似早已解決的問題——當征稅被披上國家安全的外衣時,它是否仍然是稅?
毫無意外的是,在最高法院的口頭辯論中,無論保守派還是自由派大法官都對總統的主張提出了疑問。問題集中在兩點:IEEPA文本是否涵蓋征稅權,以及讓總統決定全國關稅結構是否違反了“重大問題原則”(major questions doctrine)與“非委任原則”(non-delegation doctrine)。
![]()
從歷史來看,IEEPA的立法初衷是讓總統在國家緊急狀態下,得以凍結、禁止或管控外國財產與金融交易,而非籌稅。其措辭雖提及“調節(regulate)”和“禁止(prohibit)”,但并未出現“征收(levy)”或“關稅(tariff)”等財政術語。從字面上看,總統的解釋顯然擴大了法條原意。
然而,問題并非僅止于文本。現代行政權,尤其在外交與安全領域,常以“必要性”與“靈活性”為由超越文字。特朗普政府辯稱,關稅是對外政策工具,而非稅收行為;它旨在調整國際交易結構、迫使他國讓步。其引用《Trumpv.Hawaii》的邏輯,認為總統在處理外交威脅時應享有廣泛裁量。但這種辯護面臨一個危險的滑坡:若“國家安全”可以涵蓋所有國際經濟事務,總統便可在任何情境下單方面改變全球貿易規則,國會的預算與貿易權將形同虛設。
在這個背景下,整個辯論看起來更像是所有大法官對特朗普首席律師的集體開火:
整個辯論的關鍵在于界定“外交性關稅”與“財政性關稅”的界線。前者是總統對特定國家出于安全或外交目的實施的臨時措施;后者則是系統性、以籌稅或調整經濟為目的的財政行為。最高法院的所有大法官看起來都愿意承認這種區分。卡瓦諾尤其強調,如果國會允許總統在談判中降低關稅以換取讓步,那么原則上也不能完全否定總統提高關稅的權力,只要此舉屬于外交博弈的范疇。
他對原告律師的發問頗具現實意味:“如果總統把關稅降回到1%你們不反對,那么你們為什么對他把關稅升到50%就要告他?難道只能降不能升嗎?”卡瓦諾的這一追問并非隨意,而是直擊起訴方“滑坡論證”的軟肋:若國會已通過《1974年貿易法》或USMCA框架授權總統“調節”關稅結構,為何單向上調即構成“財政篡權”?
這本質上的意圖是將球踢回國會,迫使其明確劃線——要么修訂IEEPA增設“關稅上限”或“動機審查”條款,要么接受總統在雙邊談判中的靈活空間。但正是這種功能性論證,也暴露出IEEPA當時立法時的制度缺陷:立法與行政的邊界被模糊到幾乎無從界定。
這也是為什么整個三小時內,所有的九位大法官,無論是保守派還是自由派,近百次的質詢,都直指同一個死結:總統能不能把“國家安全”當成萬能鑰匙,去干一件本質上屬于“征稅”的事?
![]()
特朗普首席律師Sauer的辯護核心強調特朗普政府的關稅是一種為“調節性許可費”(regulatoryfee),并引用內戰時期林肯的先例。認為總統作為憲法第二條下的“100%外交元首與軍隊總司令”,其固有權力使任何在其權力上的劃線行為都不可避免地傷及行政靈活性。
但大法官們顯然對這點不完全贊同。不同大法官的角度不同罷了。
比較激進的是戈薩奇大法官,他明確指出特朗普政府想用“總統固有權力”繞開憲政的兩項基本原則:你們說因為總統有固有權力,就讓《重大問題原則》和《非委任原則》都靠邊站?憑什么?
其他幾位法官則更多從關稅是稅的本質來進行陳述:
索托馬約爾直接甩出16部其他國會類似法案進行對比:國會想讓“調節”等于征稅的時候,它會把“稅”字寫得清清楚楚,可IEEPA里一個字都沒提。
羅伯茨大法官也同樣不滿:但行使權力的方式就是征收關稅,對吧?可法條里連“關稅”兩個字都沒出現。
杰克遜大法官則強調:收錢進國庫就是稅,我說的不是許可證費,我說的是關稅——錢進了國庫,那就是國會的地盤。”
相比之下卡瓦諾與巴雷特大法官則秉持保守派大法官的文本主義進行針對,即法律只能按文本寫法進行賦權,不能讓政府自由發揮。
這點巴雷特很明確的對著特朗普首席律師Sauer闡述自己的立場,即IEEPA是給與總統在特定緊急情況下,針對某些特定商品(比如給中國軍工用的芯片、給俄羅斯的航空發動機)禁止出口,或者加收安全審查費,這叫出口管制;而特朗普政府現在連加拿大楓糖漿、意大利紅酒、越南拖鞋、和沒人住的企鵝島來的磷蝦油都收10%的關稅。這是只對特定國安風險商品的出口許可證管理么?
這個觀點一出,Sauer只能沉默以對,因為特朗普的行政令明確寫的是“對所有國家/地區所有商品10%對等關稅”,連無人的企鵝島都不放過,Sauer要是敢說“只是管特定商品”,當場就被自己行政令打臉。卡瓦諾大法官也強調:你們自己都承認“監管費”和“關稅”幾乎沒區別,那還怎么圓?
不出意外的,對政府行為最溫和的阿利托大法官拿了2001年國會《授權使用武力決議》作為類比:如果連開戰授權都能給總統,那關稅憑什么不行?
比較特立獨行的是托馬斯大法官。他直接要求本案套用Youngstown三段原則(Jackson大法官三階理論)對本案進行合憲審查。這里多說一句,所謂Youngstown三段原則是1952年最高法院在YoungstownSheet&TubeCo.v.Sawyer(“鋼廠案”)中,由羅伯特·杰克遜大法官在協同意見里寫下的合憲性判斷原則——它把總統權力的強度分成三個層級,
第一層:國會明確授權總統行為
第二層:國會對總統行為保持沉默
第三層:國會明確反對總統行為
最高法院在總統權力案中要以這三個原則進行審核。
而考慮到IEEPA立法歷史白紙黑字寫著“不包括征稅”,所以,托馬斯大法官當庭逼著特朗普首席律師Sauer承認本案是第三層,即國會明確反對總統行為案件。
用關稅給MAGA發錢,動搖了美國的國本
最后說說對未來審理結果的展望。
從庭審的內容來看,最高法院將不會給出單一維度的答案,而更可能形成一項“分層判決”:很大概率直接否定特朗普全球普遍征稅的合法性,但同時承認針對特定國家的制裁性關稅可在有限條件下存在。
全球10%對等稅將因涉及數千億美元財政影響,而觸發了“稅收起源條款”(Art.I,§7)與《WestVirginiav.EPA》(2022)確立的“重大經濟與政治意義”標準。相比之下,針對中加墨印等單一國家的25–50%“精準打擊”可被視為《Youngstown》框架第二類(總統+國會默許),保留為總統外交杠桿。
并確立以下原則:總統可以在談判桌上針對單一國家升降關稅當籌碼,但不能借緊急狀態去代替國會搞稅制改革。
這樣的結論既維持了憲法第一條賦予國會的征稅權,也保留了總統在外交談判中的靈活空間。多數意見或許會寫道:“征收關稅屬于立法行為,需由國會明示授權;但在緊急狀態下,總統可對特定國家實施臨時性貿易調節措施,以維護國家安全。”
更進一步,法院可能要求任何未來總統訴諸IEEPA實施關稅時,須在30天內向國會貿易委員會提交“非財政動機報告”,并接受《1962年貿易擴展法》第232條或《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的程序約束(包括商務部或USTR調查與國會通報)。此舉既回應了“重大問題原則”(在《Bidenv.Nebraska》,2023年被擴展至財政行為領域),也為行政權保留了“緊急閥門”。以此為基礎,特朗普的日韓英越等雙邊談判基礎(如美越芯片協定、美英FTA升級)因此得以保全,不會因“一刀切”而崩盤。
但就像本文開頭所說,風險在于特朗普的大嘴巴,他在無數場合發表了“關稅讓我們賺了多少錢、我們應該用這些錢補貼誰”的MAGA式公開言論,最近更是說要用關稅給每人發兩千刀,這可能成為法院區分外交與財政動機的關鍵證據。它暴露出這項政策的實質并非安全防御,而是國內經濟再分配。
![]()
這恰恰踩在憲法紅線上,可以說已經動搖了美國的國本。若多數意見強調“任何收入導向的關稅需國會預授權”,財政部或面臨全額退款壓力,并為國會2026年中期選舉后推動《IEEPA改革法案》(如增設“關稅否決權”)埋下伏筆。屆時,特朗普本人的權威和最高法院的權威,終究會有一個摔到地面上。
該期文章導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