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危機下,當事人沒有行使辯解權利、沒有作出辯解,顯然不是好的選擇。當事人進行恰當的辯解多少都會有作用,有助于妥善處理刑事危機。在具體個案中,當事人辯解的效果如何,受辯解內容是否適當、辯解策略是否妥當以及辯解時機把握得如何等多種因素的影響。
一、辯解的內容
當事人提出的辯解內容是否適當是影響辯解效果的重要因素。辯解內容適當性不等于專業性,很多時候當事人的辯解不一定需要體現專業性。畢竟,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訴訟經驗,對所涉罪名的了解也一知半解,刻意追求專業化的表達,反而可能會讓當事人的辯解變得拙劣。
總體而言,如當事人以通俗口吻表達,直接面對指控的內容,講述合理可信、自圓其說、前后穩定一致,與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盡量符合客觀事實真相或法律真相的案件事實經過,且該案件事實經過證明當事人所涉行為無罪、罪輕,則該辯解就是比較適當的。
如果當事人的辯解不能證明其行為無罪、罪輕,或者辯解內容不具備合理性、容易被其他證據否決,那就不是適當的辯解。大多數案件中,當事人辯解是否適當與律師的輔導密切相關。在律師的輔導下,當事人更可能作出適當的辯解。適當的辯解雖然沒有明說法律觀點,實際上都有理有據,與辯護策略、辯護意見相互配合。
二、辯解的策略
當事人的辯解當然需要有一定的策略。當事人可以積極認罪悔罪,可以缺少罪與非罪的有力辯解,但不能沒有辯點,不能缺少為辯點埋下的伏筆。當事人無策略的辯解,不利于刑事危機的妥善處理。
例如,張某涉嫌串通投標罪和行賄罪案:
辦案機關以串通投標罪對張某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后又被以涉嫌行賄600萬元進行調查。張某面臨嚴峻的刑事危機,處理不當的后果就是數罪并罰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張某在辦案人員的要求下配合調查,承認了所有的案件事實經過。雖然看起來沒有提出有力的辯解,但其策略是正確的。
其一,保持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畢竟相關行賄事實、相關項目投標過程的串標事實客觀存在、證據也比較充分,抗拒調查不利于案件處理,還可能會被嚴懲,除了認罪悔罪已經沒有其他選擇。
其二,詳細解釋到案經過。辦案人員到張某的老家找他,但因缺少當地辦案機關配合手續,遭到小區保安的拒絕。張某得知后馬上去當地派出所報備,表示愿意配合調查,在家等辦案人員通知。幾天后,辦案人員再次到張某小區,而張某恰好外出吃飯。辦案人員打電話給張某,張某主動趕回來在小區附近與辦案人員見面配合調查,后被刑事拘留到案。張某詳細描述歸案經過,并提交去派出所報備的證據材料,為其自首情節的認定埋下伏筆。
其三,著重介紹他的身體情況和家庭情況。張某有焦慮抑郁癥,一直靠藥物治療,且他十幾歲時父母就離世,婚后又離異,9歲的兒子由他一人撫養,他不能長期被羈押,否則兒子無人照料。為此,張某也收集保留了病歷資料、離婚材料、親屬關系證明等證據。
其四,解釋案件事實經過。實際上從招投標過程看,張某并不是招投標的主體,只是知道甲乙雙方存在串通投標的行為,張某行賄的目的是不論招投標結果如何,甲方都要求中標方使用張某所代理品牌的產品。因此,實質上張某沒有介入招投標中,不符合串通投標罪的構成要件。但張某不一定需要對串通投標罪的指控作出無罪辯解,其行為是否構成串通投標罪是客觀判斷,即便張某沒有作無罪辯解,只要他在筆錄中將事實經過講清楚,就可以有辯護空間。
其五,對于行賄,張某個人行賄600萬元,面臨兩個極端,要么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要么辦案機關對其從寬處理。從張某到案經過、供述情況以及辦案機關的反饋看,我們判斷辦案機關有從寬處理的權限和意愿,妥善辯解就有寬大處理的機會。
綜上,張某雖然認罪悔罪,但經過律師的協助,他的辯解是有策略的。張某和律師一致判斷:串通投標案和行賄案數案調查時,辦案機關仍對其變更強制措施,是利好信息;串通投標罪的指控,已經能對張某小懲大誡,至于行賄罪大概率可以爭取從寬處理;不論行賄案是否移送,都有機會爭取比較理想的處理結果。
又如,李某涉嫌非法經營罪案:
偵查階段律師第一次會見李某就告訴他,“這個案件沒有辯護空間,認定非法經營罪沒有錯,涉案金額六七十億元,怎么辯護都不可能將金額降低到5年以下的定罪量刑標準,建議你認罪認罰,爭取從寬處理”。
聽取律師的意見后,李某始終堅持認罪認罰。但是,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提出認罪認罰的量刑建議是5年有期徒刑,李某無法接受該量刑建議。律師建議李某認罪但不認罰,具體量刑由法院裁判。
結果,在庭審中,李某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都不持異議,只對量刑建議有異議,懇求法院對其從寬處理。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60萬元。
二審階段,律師告訴李某,“這個案件沒有辯護空間,只能繼續作罪輕辯護,認罪不認罰,希望法院可以對你從寬處理”。
二審階段,律師提出量刑過重,建議對李某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以下刑罰的辯護意見。結果,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判。
然而,直到申訴階段,我們介入后發現,實際上李某的行為能否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存在很大的爭議,即便一審、二審階段,檢察機關也存在諸多疑慮。
檢察機關通過公安機關多次發函給中國人民銀行××支行,中國人民銀行××支行也出具情況說明,對李某相關公司的跨境資金結算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認定,相關跨境資金結算行為,部分符合資金池使用規定要求,部分因為政策后期加強對凈流出的限制故而暫停為其辦理資金池資金劃撥,因此,李某相關公司的跨境資金結算行為是符合行政法規的。
后續補充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還多次發函給中國人民銀行××支行,要求其明確李某的行為是否屬于非法支付結算行為,但是,中國人民銀行××支行始終沒有認定李某的行為屬于非法支付結算。
由此可見,李某相關公司的行為連非法支付結算行政違法行為都不算,認定構成非法支付結算的非法經營犯罪,依據不足。
然而,很可惜李某沒有提出有效的辯解,律師沒有提出有力的辯護意見。
我們申訴會見時向李某充分解釋案卷材料中的這些材料,李某才恍然大悟,明白他的行為不一定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李某悔恨自己沒有作出正確的辯解。
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辯護經驗,律師的態度會決定他們的態度。律師認為構成犯罪,他們就認為自己的行為也構成犯罪。律師認為不構成犯罪,他們就會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律師對當事人刑事危機處理、辯護策略確定,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
三、辯解的時機
當事人辯解的效果與訴訟進展有很大的關系。未能把握恰當辯解時機,則刑事危機可能難以妥善處理。
在辦案機關介入前,當事人刑事危機處理得當,則其可能不會被刑事立案,案件不會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在辦案機關介入后,當事人被刑事立案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前,危機處理得當,案件仍有可能不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在刑事立案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后,當事人的辯解則更為重要,其辯解將直接作為呈堂證供,影響其定罪量刑,影響案件辯護空間。
總體而言,當事人越早意識到刑事危機,準備好符合事實、符合證據且充分恰當的辯解,則越有可能妥善處理刑事危機。
那么,辯解的恰當時機是什么時候?當事人意識到其可能面臨刑事危機時,就應當準備好充分的辯解,以及與辯解對應的證據材料,預想案件最不利的處理結果,做出最大的努力。
當準備好了辯解后,就要盡早向辦案機關解釋說明,使其辯解體現在詢問筆錄、訊問筆錄中。
一般而言,在多次詢問筆錄、訊問筆錄中,越早做出的筆錄內容越可能被采納,因此越早做出的對當事人不利的筆錄內容越可能被裁判者采納。
因此,當事人必須在適當的時機作出適當的辯解,恰當的時機就是充分準備好辯解后,接受調查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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