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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錯綜復雜的刑事案件中,時常發生著與第三人(并非案件參與者)財產被執行的事——這一現象不僅嚴重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對司法公正與社會秩序造成了負面影響。
更為麻煩的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詳細明確第三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他們既不在當事人范疇,也不屬于其他訴訟參與人。這種模糊的法律定位,直接導致案外第三人在整個刑事訴訟流程中處于邊緣地帶,他們既不知道案子是在公安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已經到法院審了——案外第三人無論是知情權還是參與權,都難以得到充分保障。
這種信息的缺失使得案外第三人基本是“兩眼一抹黑”,在涉案財產處置過程中陷入被動。當其自身合法財產被納入涉案財產范圍時,就徹底懵了。想針對財產處置說點想法?好像沒有門路;想趕緊找辦法來保住自己的東西?好像也沒啥渠道。畢竟,他們連順順當當參與到案子里的途徑都沒有,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吃虧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一旦案外第三人財產被執行,那么在執行階段提出執行異議便是其救濟的重要渠道和手段,下面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刑事案外第三人執行異議的相關規定、流程以及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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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
根據《刑訴解釋》第五百二十八條、《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下文簡稱《刑事涉財產執行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行為或被執行標的存在異議的,可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刑訴解釋》第五百二十八條:執行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附帶民事裁判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被執行標的書面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刑事涉財產執行規定》第十四條: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刑事涉財產執行規定》第十五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由于《刑事涉財產執行規定》系2014年生效且至今并未修改,而《民訴法》于2023年進行了修訂,《刑事涉財產執行規定》第十四條所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現為《民訴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民訴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中,上述《刑事涉財產執行規定》第十四條中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之“實體權利”即案外第三人善意取得相應財產。此外,根據《刑事涉財產執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案外第三人可通過主張善意取得來排除法院的執行。
《刑事涉財產執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善意取得】-《民法典》311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二、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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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案例
1. 陳財貌、張國新開設賭場案一審(2019)贛0203刑初361號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經查,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某公司使用的銀行賬戶上的賭博資金通過多次轉賬后流轉到了上述案外人的賬戶,現上述案外人均提出異議,且公訴機關又未能舉證證明案外人閆某旺等人名下賬戶的資金是違法所得或是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故不予沒收,上述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2. 異議人(利害關系人)吳任云、被害人中國林業物資總公司沈陽分公司被執行人張海龍執行異議糾紛案(2018)遼08執異52號執行裁定書
【裁判要旨】本院(2015)營刑一初字第00032號刑事判決中第二項是追繳張海龍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而判決中并未對該爭議款項作出認定和判決;該爭議款項系公安機關因另案扣押的財產,且在本院(2014)營刑二初字第00012號刑事判決中已經認定吳任云就爭議款項提出權屬異議。綜上,本院(2016)遼08執188號執行裁定劃拔2684.58噸玉米的變價款6382874.40元沒有法律依據,該執行行為不當;異議人吳任云異議理由成立,其請求應予支持。
3. 張1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案(2018)湘0481刑初499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2018年2月,被告人張1某在將房子裝修后以28萬元的價格出賣給案外人雷某3,雙方有購房協議及收款收據,案外人雷某3對公安機關查封該套住房提出異議,提出其已善意取得該房屋,該異議證據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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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浩
郭志浩律師,中國致公黨員,北京大學碩士研究生,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全球總部合伙人、中國區董事、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中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現任盈科全球涉外刑事中心中國區主任、盈科全球校所合作委員會執行主任、盈科深圳第六屆管委會委員、學術工作委員會主任、刑民交叉中心主任、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股權高級合伙人等,同時兼任西北政法大學數字經濟與國家安全研究院執行院長、中國政法大學研究員兼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實踐導師、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深圳市法學會數字法學研究會理事、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等。多次榮獲盈科全國優秀律師、十佳律師、卓越貢獻大獎、領軍人才等,2022年入選《對話律師》年度封面人物、2024年人物專訪被收入《奮進中國》。 曾辦理眾多百億級經濟犯罪、國際紅通、涉黑涉惡等國內外重大敏感類案件,且為近三十例刑事案件作出成功的無罪辯護 ,部分經典案例被編入《辯策》《盈論》《案說合規》《影響力聚焦》等著作。此外,其發表數篇專業學術論文(部分為 核心期刊 ),出版國內首本區塊鏈行業法律實務類暢銷專著《區塊鏈法律實務》和反洗錢專著《反洗錢專項法律實務》(均出版于中國法律出版社)。多次受邀 新華社、路透社 等國家級通訊社的采訪,民主與法治、中國經營報、中國產經新聞、CCTV華夏之聲、法治日報、新京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等數十家官方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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