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偽造的采購合同,一筆遲遲未還的借款,背后隱藏的竟是精心設計的騙局。
甲經營一家建材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多年好友乙借款200萬元。甲聲稱接到一筆“XX品牌”大額訂單,并出示了采購合同,承諾三個月后回款即歸還本息。乙出于信任,未核實合同真偽便轉賬。
三個月后,乙發現甲的公司早已停業,所謂采購合同系偽造,甲將資金用于賭博和償還高利貸。乙憤而報案,甲卻辯稱“只是普通借貸糾紛”。
一、法院裁判結果與理由
某法院經審理認定甲構成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20萬元。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非法占有目的明確
甲借款時虛構采購合同,隱瞞公司停業事實,誘使乙產生錯誤認識;借款后未用于生產經營,而是用于賭博等違法活動,主觀上無歸還意愿。欺騙手段與財產損失直接關聯
乙基于虛假合同出借款項,若知悉真相不會借款,甲的欺詐行為與乙財產損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與民事借貸的本質區別
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人通常因客觀原因(如經營虧損)暫時無力償還,而甲自始便無還款能力和意愿,屬于以借貸為名行詐騙之實。
二、法律分析:如何穿透“借貸外衣”識別詐騙?
關鍵點1:非法占有目的的四大判斷維度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核心,可通過以下客觀行為綜合認定:
判斷維度貸款詐騙罪特征民間借貸糾紛特征借款用途資金用于賭博、揮霍或違法犯罪用于約定用途,但因市場風險虧損還款能力借款時已資不抵債或虛構償付能力借款時具備還款基礎,后期經營惡化還款意愿隱匿財產、轉移資金或失聯逃匿積極協商還款方案并提供擔保欺騙手段偽造合同、印章或虛構投資項目僅對還款能力作一般性夸大表述
(依據《刑法》第19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關鍵點2:三類高風險借貸場景的識別
“高息誘餌”型
以年息30%以上吸引出借人,但無實際經營項目,資金流向不明。“借新還舊”型
持續以新借款償還舊債,債務規模滾雪球式擴大,最終崩盤跑路。“擔保欺詐”型
提供虛假房產證或重復抵押的機器設備作為擔保,使債權人無法追償。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若借款人取得資金后立即轉移至親屬賬戶或購買奢侈品,可固定銀行流水作為非法占有的關鍵證據。
關鍵點3:債權人自救的合法路徑
民事救濟
立即起訴并申請財產保全,查封借款人名下資產(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刑事報案
收集欺詐證據(如偽造的合同、虛假財務審計報告)向公安機關報案,刑事立案后可通過追贓程序退賠。行使撤銷權
對借款人破產前一年內突擊償還關聯債務的行為,可訴請法院撤銷(法律依據:《破產法》第31條)。
風險提示
民間借貸糾紛與貸款詐騙罪的邊界復雜,行為人可能通過“借條掩護”逃避刑事打擊。例如:
甲借款后按期支付數月利息制造“履約假象”,實則暗中轉移資產;
乙以親友名義循環借款,切斷資金流向與本人的關聯。
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避免誤將刑事詐騙認定為民事糾紛而喪失追贓機會,或錯誤報案導致誣告陷害風險。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
專業榮譽: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咨詢方式:俞強律師已在公眾號“律師俞強”開通免費電話咨詢,打開微信關注即可。
俞強律師提醒:貸款詐騙罪中,即使行為人出具了借條,只要其非法占有目的成立,仍構成刑事犯罪——“借條不是詐騙的免責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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