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紹:加強代理出口稅收風險管控
2025年7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7號)(以下簡稱“17號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該公告第七條進一步厘清代理出口與自營出口的稅務歸屬邊界,規范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行為,強化對代理業務收入確認與納稅義務主體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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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從事1039市場采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外綜服)等代理模式的企業,17號文的實施具有顯著的稅收合規意義。
二、新規核心變化與申報要點(適用于2025年10月1日后業務)
(一)營業收入申報口徑限定為“代理服務費”
17號文明確要求,代理出口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只能將“代理服務費”作為應稅收入。例如:若企業向境內真實貨主收取代理費用10萬元,則企業所得稅僅就該10萬元進行計算申報。
(二)必須同步報送《代理出口企業受托出口情況匯總表》
代理企業需在申報期同步提交《代理出口企業受托出口情況匯總表》,表內須真實、完整披露以下信息:
? 報關單號;
? 境內真實貨主名稱;
? 真實貨主:自然人身份號碼,或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出口金額。
該表作為稅務機關判斷代理業務真實性的重要依據,填報義務具有強制性。
(三)未填報或錯報將面臨“視同自營”處理
若代理企業未按要求填報真實貨主,或誤將報關行、其他代理公司等非實際貨主信息作為貨主上報,稅務機關有權按以下方式處理:
將該筆出口業務視同為“自營出口”,按全額出口貨值認定企業應稅收入,補征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
此類處理將極大提高企業稅負,甚至引發稅務稽查風險,需引起高度重視。
三、代理判斷及申報示意圖
為方便代理企業判斷自身的申報義務,可參見以下“代理判斷及申報示意圖”,在實際業務中,代理結構可能分為單層代理與多層代理兩類。根據“17號文”及相關政策要求,企業應準確識別境內真實貨主并正確填報《代理出口企業受托出口情況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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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25年10月1日前的業務如何處理?
對于2025年10月1日之前已發生的代理出口業務,企業仍可依據現行規定主張稅收責任歸屬合理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5年第8號》第三條,凡在出口時已取得《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且備案完備的,稅務機關可據此認定代理關系成立,并將稅收責任追溯至境內真實貨主。
因此,對于歷史業務,企業應:
? 檢查是否已取得完整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 妥善保存委托協議、報關單等備查資料;
【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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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帆律師
中國執業律師、美國加州執業律師,英國律師申請人(已通過SQE1)
英國皇家特許仲裁協會全球青工委大使
英國皇家特許仲裁師資深會員 FCIArb
ACCA國際特許會計師高級商業會計
國際貿易金融專家(CITF)
FIDIC認證咨詢專家
迪拜國際仲裁中心DIAC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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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律所(全國)商事仲裁專委會理事
京師律所(全國)合同法專委會理事
京師成都律所黨總支委員、第一支部書記
京師成都律所涉外法律事務部主任
京師阿聯酋辦公室(籌)業務負責人
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體制改革智庫專家
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商委會聯合認證RCEP培訓師資
高級企業法律顧問、高級建設工程法務師
張帆律師有10余年企業運營、投融資經驗,金融、法學雙學士,擅長涉外糾紛、國際貿易、商事談判、財會稅法、民行刑綜合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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