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本期話題】
關于自然人經常居住地的認定標準
【典型案例】
曲某是美國公民,他陸續借錢給靳某。靳某一直拖著不還錢,靳某父親靳某春承諾了一個新的還款期限,但到期也沒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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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靳某春去世,曲某將靳某告上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還追加了靳某春的配偶賈某和女兒靳某琪,要求他們在繼承遺產范圍內與靳某一起還錢。
賈某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曲某不是中國公民,在中國沒居住地,靳某戶籍地在河北,這案子得由河北的法院管。
煙臺中院審理后覺得,這是民間借貸糾紛,雙方沒約定合同履行地,曲某是收錢的一方,他的住所地就是合同履行地。曲某拿出護照、微信消費記錄、健康碼信息、水電繳費單等,能證明他常住在煙臺,所以煙臺中院有管轄權,駁回了賈某的異議。
賈某不服上訴,山東省高院最終維持了原裁定。這案子也告訴我們,起訴時,物業、村(居)委會證明,消費、繳費記錄等能證明當事人在某地連續住一年以上且非住院就醫,該地就能認定為經常居住地。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編號:2024-01-2-103-003,曲某訴靳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律師解讀】
“人民法院案例庫”將本案裁判要旨歸納為: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起訴與受理階段認定經常居住地時,當事人提供的物業、村(居)委會、單位出具的證明,生產生活產生的消費、繳費記錄等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經常居住地的證據。上述證據能夠反映當事人在起訴時已連續在某地居住一年以上,且非因住院就醫的,可以認定該地為其經常居住地。
法院的裁判理由解析如下:
本案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間借貸糾紛,法院就管轄權問題作出裁判,認定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合同糾紛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同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合同對履行地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案件情況:本案雙方未約定管轄法院和合同履行地,原告曲某起訴要求償還借款及利息,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曲某作為接受貨幣一方,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事實認定:曲某提交的護照、微信消費記錄等證據,能認定其經常居住地為山東省煙臺市。
實務中,有些法院在確定經常居住地時只認居住證,該入庫案例提供了一個認定經常居住地的務實標準,希望法院都能照此辦理。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恒都(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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