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伴隨著中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市場環境愈發復雜,企業破產問題逐漸顯露出其嚴峻性。自2007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在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及維護債權人權益方面雖已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其不足之處亦顯而易見。因此,借鑒國際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破產法,勢必對優化營商環境及推動經濟的高質量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
為此,本文特邀斯坦福大學的博士后研究員、教授,前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兼職教授的法律專家劉忠教授,分享其對相關話題的見解及專業建議。劉教授憑借其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與學術造詣,將為我們提供獨到的視角與深刻的分析,助力我國在企業破產法的完善與發展上邁出堅實步伐。通過此次探討,期望為提升我國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貢獻一份智慧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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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國破產法現狀及問題
1. 破產程序復雜:現行破產程序繁瑣,耗時長,效率低,難以適應市場快速變化的需求。
2. 債權人保護不足: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權益保護機制不完善,清償順序不明確,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
3. 重整制度不健全:企業重整制度缺乏靈活性,難以有效挽救有潛力的困境企業。
4. 跨境破產機制缺失:隨著全球化進程加快,跨境破產問題日益突出,現行法律缺乏相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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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際經驗借鑒
1. 美國破產法:
- 第11章重整制度:允許企業在破產保護下繼續經營,制定重整計劃,具有高度靈活性。
- 自動凍結制度:破產申請后自動凍結債權人追債行為,為企業提供喘息空間。
- 債權人委員會: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確保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保護其權益。
2. 德國破產法:
- 破產管理人制度:破產管理人獨立負責破產財產的管理和分配,確保程序公正透明。
- 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對重大事項有決策權,保障債權人利益。
- 簡易破產程序:針對小型企業設立簡易破產程序,提高破產效率。
3. 英國破產法:
- 公司自愿安排(CVA):允許企業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調整債務,避免破產清算。
- 預重整制度:在正式破產前進行預重整,提高重整成功率。
- 跨境破產合作:積極參與國際破產合作,處理跨境破產案件。
四、完善中國破產法的建議
1. 簡化破產程序:
-設立簡易破產程序,適用于小型企業和個人破產,提高破產效率。
-優化破產申請和受理流程,縮短破產案件審理時間。
2. 加強債權人保護:
-明確債權人清償順序,確保債權人權益得到公平保護。
-設立債權人委員會,賦予債權人更多參與權和決策權。
3. 完善重整制度:
-引入預重整制度,允許企業在正式破產前與債權人協商重整方案。
-增加重整計劃的靈活性,允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經營策略。
4. 建立跨境破產機制:
-借鑒聯合國《跨境破產示范法》,制定中國跨境破產規則。
-加強與國際破產組織的合作,處理跨境破產案件。
5. 加強破產管理人隊伍建設:
-提高破產管理人專業素質,加強培訓和考核。
-建立破產管理人信用評價體系,確保其公正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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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忠教授延伸解讀:
6.衡平居次原則的引入與細化:美國破產法中的衡平居次原則,旨在將股東通過“不公平行為”產生的債權劣后于公司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債權受償。我國雖在一些司法文件中有所體現類似理念,但缺乏系統規定。建議明確引入該原則,規定在企業破產時,若股東存在欺詐、非法和違背受信責任、資本不足、將破產企業用作純粹工具或替身等不公平行為,其債權應劣后于普通債權受償。同時,借鑒美國的“三步測試法”和11項測試條件,結合我國國情制定具體的判斷標準和操作細則,增強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
7.跨境破產制度的完善: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跨境破產問題愈發突出。我國目前僅有一個條款涉及跨境破產,難以滿足現實需求。美國破產法第15章對跨境破產的管轄權、外國破產程序的承認與協助等方面有詳細規定。我國應抓住企業破產法修訂契機,以專章形式系統規定跨境破產制度,明確我國破產程序的對外效力、人民法院的跨境破產管轄權、外國破產程序的承認和協助條件與程序等內容,加強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提升我國在跨境破產領域的話語權,維護我國企業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8.破產程序中債務人自治與監督機制的優化:美國破產法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中自我管理經營事務,同時設有完善的監督機制。我國可適當借鑒,在重整程序中,對于具有一定經營能力和良好信用的債務人,在法院和管理人的嚴格監督下,給予其一定的自主經營權,充分發揮債務人對企業情況熟悉的優勢,提高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同時,明確債務人在自治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法院、管理人的監督職責和權限,防止債務人濫用自治權損害債權人利益。
9.完善個人破產制度:美國擁有較為完善的個人破產制度,為陷入債務困境的個人提供了債務重組和重新開始的機會。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隨著個人消費信貸、創業投資等活動的增加,個人債務問題日益凸顯。建議盡快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明確個人破產的申請條件、程序、債務豁免范圍、債務人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幫助誠實而不幸的個人擺脫債務困境,促進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同時也能有效規范個人債務處理秩序,減少惡意逃債等行為。
10.加強破產專業人才培養與機構建設:美國的破產法律體系復雜,需要大量專業的破產法官、律師、會計師、破產管理人等人才,并且有專業的破產法庭和相關機構。我國應重視破產專業人才的培養,在高校相關專業課程設置中增加破產法相關內容,開展針對在職法律工作者的破產法專業培訓;同時,加強破產法庭等專業機構建設,提高破產案件的審理效率和質量。
11.跨境破產協作機制的完善:美國破產法第15章構建了完善的跨境破產框架,承認與協助外國破產程序;日本在跨境破產方面,通過司法實踐積極與國際接軌。我國應結合國情,在破產法修訂中明確跨境破產管轄權規則,以債務人主要利益中心和營業地等為判斷標準,避免管轄權沖突。同時,建立高效的跨境破產協助程序,包括信息共享、資產處置協調等,例如當涉及跨國企業破產時,我國法院可依據法定程序與外國法院開展協作,共同推動破產程序順利進行,保障國內外債權人的公平受償。
12.自然人破產制度的構建:美國有完善的個人破產制度,日本在個人再生程序方面也有成熟經驗。我國可參考這些國家的做法,構建自然人破產制度。明確個人破產申請條件,如債務超過一定規模且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等;設置合理的債務豁免機制,對誠實債務人在履行一定義務后給予部分債務豁免,同時規定債務人在破產期間的行為限制,如消費限制等,幫助“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獲得經濟重生機會,促進社會經濟穩定。
13.破產重整制度的優化:日本的公司更生法在重整程序中對債務人、債權人、股東等各方利益平衡有獨特規定;德國在重整制度中強調債權人的參與和決策。我國可借鑒這些經驗,進一步細化重整程序啟動條件,降低重整門檻,使更多有挽救價值的企業獲得重生機會。強化債權人在重整計劃制定和表決中的地位,保障債權人知情權與參與權;同時,引入強制批準重整計劃的合理標準,當重整計劃符合一定條件時,即使部分債權人反對,法院也可強制批準,避免因個別債權人不合理訴求阻礙企業重整。
14.破產管理人制度的改進:韓國在破產管理人的選任、監督等方面有嚴格規定。我國可參考其做法,完善破產管理人選任機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選任程序,拓寬選任范圍,從專業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機構中選拔優秀人才擔任管理人。加強對管理人的監督與考核,明確管理人職責與法律責任,對不盡職盡責的管理人給予相應處罰,提高破產管理效率和質量。
15.小額破產程序的設立:我國臺灣地區針對小額債務案件設有簡化程序。我國可借鑒設立小額破產程序,對于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務金額較小的破產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縮短審理周期,降低破產成本。簡化申報、審理等流程,提高司法資源利用效率,使小額債權人能夠快速獲得清償,維護市場交易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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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論
借鑒國際經驗,完善中國破產法,不僅有助于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還能更好地保護債權人權益,挽救有潛力的困境企業。通過簡化破產程序、加強債權人保護、完善重整制度、建立跨境破產機制等措施,中國破產法將更加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
伴隨著中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市場環境愈發復雜,企業破產問題逐漸顯露出其嚴峻性。自2007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在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及維護債權人權益方面雖已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其不足之處亦顯而易見。因此,借鑒國際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破產法,勢必對優化營商環境及推動經濟的高質量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
為此,本文特邀斯坦福大學的博士后研究員、教授,前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兼職教授的法律專家劉忠教授,分享其對相關話題的見解及專業建議。劉教授憑借其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與學術造詣,將為我們提供獨到的視角與深刻的分析,助力我國在企業破產法的完善與發展上邁出堅實步伐。通過此次探討,期望為提升我國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貢獻一份智慧與力量。
伴隨著中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市場環境愈發復雜,企業破產問題逐漸顯露出其嚴峻性。自2007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在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及維護債權人權益方面雖已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其不足之處亦顯而易見。因此,借鑒國際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破產法,勢必對優化營商環境及推動經濟的高質量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
為此,本文特邀斯坦福大學的博士后研究員、教授,前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兼職教授的法律專家劉忠教授,分享其對相關話題的見解及專業建議。劉教授憑借其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與學術造詣,將為我們提供獨到的視角與深刻的分析,助力我國在企業破產法的完善與發展上邁出堅實步伐。通過此次探討,期望為提升我國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貢獻一份智慧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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