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2025年第17期(總第21期)
【本期話題】
股東知情權糾紛中股東身份認定的依據及對股東權利的影響。
【典型案例】
在上海,有兩家公司:一家叫“某置業公司”,另一家叫“某物業公司”。某置業公司曾是某物業公司的大股東,持股比例高達88%。然而,某置業公司發現,某物業公司的管理人員竟然把公司名下1800多平方米的房子無償過戶給了別人,這嚴重損害了股東利益。某置業公司多次要求查看公司的賬目和文件,希望查清真相,但某物業公司卻一直不理不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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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某置業公司把某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查看公司從成立到2021年的所有重要文件和賬目。但某物業公司卻反駁說,某置業公司早在2009年就已把股權轉讓給了別人,已經不是股東了,沒有權利查看這些資料。
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雖然某置業公司簽了股權轉讓協議,但直到起訴時,它仍然是工商登記上的股東,公司內部也沒有任何文件顯示它已經失去了股東身份。最終,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讓某置業公司查閱相關文件和賬目。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股東的知情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只要股東身份未被正式變更,即使簽了轉讓協議,依然有權查看公司的賬目和文件。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編號:2024-08-2-267-003,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訴上海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律師解讀】
本案裁判要旨強調了股東知情權糾紛中對股東身份認定的嚴謹性。法院通過綜合考慮工商登記、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等因素,明確了股東身份的認定并非僅依據股權轉讓協議,而是需結合協議履行情況和實際登記狀態來判斷。
股東知情權是股東的一項重要權利,但行使該權利的前提是具備股東身份。本案中,某置業公司雖然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也未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中體現股東身份的變更。因此,法院認定其仍具有股東身份,有權行使知情權。
這一裁判要旨體現了法律對股東權利保護的審慎態度,避免因形式上的股權轉讓協議而剝奪股東的知情權。例如,若股東僅簽訂協議但未完成實際變更,仍應享有股東權利,否則可能損害其合法權益。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恒都(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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