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店,成為日常生活經驗常識。
在經營意義上說,連鎖經營是一種商業組織形式和經營制度,是指經營同類商品或者提供同類服務的若干個單位,以一定的形式組成一個經營聯合體。
從實務上區分,連鎖經營包括三種形式:直營連鎖、特許連鎖和合作連鎖。其中,直營連鎖,是指品牌總公司直接經營的連鎖店,即由公司本部直接經營投資管理各個零售單位的經營形態,此種連鎖形態并無加盟店的存在。
特許連鎖,是指由擁有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品牌總部單位,向連鎖加盟單位指導、傳授各項經營技術經驗,并收取一定比例的特許經營費。
合作連鎖,是指自愿加入連鎖體系的單位之間合伙經營品牌,此類加盟單位原已存在,并非由連鎖品牌總公司輔導創立,所以有別于特許加盟店。
就勞動關系而言,直營連鎖店直屬于品牌公司總部,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勞動者直接與公司品牌總部或其分公司建立勞動關系。而連鎖加盟店(含含特許與合作)并不直接屬于品牌公司總部,為獨立的用人單位,連鎖加盟店的勞動者應與加盟店建立勞動關系。據此,在連鎖加盟店工作的勞動者,應該與其所在的連鎖加盟店簽訂勞動合同。故連鎖加盟店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其所招用的勞動者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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