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院的市場化解紛機制試點取得了顯著成效,為市場化調解的發展提供了寶貴經驗。開展市場化調解是推動新時代調解工作創新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未來調解制度改革的必然方向,對此我深信不疑,才毅然決然地在多年前投身調解事業。為此,就市場化調解的可行性、必要性進行理論上的分析探討。
一、市場化調解的概念界定
市場化調解的內涵與外延。市場化調解是將市場機制引入調解領域,由專業的調解組織以市場化的方式提供調解服務。市場化調解仍是一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通過中立的第三方協助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它不僅包括傳統調解的自愿性、靈活性、保密性等特點,還具有專業化、高效化、商業化等新的內涵。
“市場化調解”與“商事調解”辨析。對于市場化解紛機制試點中的調解如何稱呼,目前不太統一,有稱 “市場化調解”,也有稱“商事調解”,本文采用“市場化調解”的稱呼。主要考慮:市場化調解涵蓋的范圍更為廣泛,不僅包括商事領域的糾紛調解,還涉及民事、知識產權、勞動爭議等各個領域。只要是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的調解都可以納入其中。而且,“市場化調解”更廣泛被接受。
二、市場化調解的可行性分析(一)社會需求層面1. 糾紛數量增長對多元化解決機制的需求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糾紛數量不斷增加,傳統的訴訟方式已經無法滿足人們對糾紛解決的需求。市場化調解作為一種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更多的選擇。
2. 當事人對高效、靈活解紛方式的渴望
當事人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往往希望能夠快速、高效地解決爭議,同時也希望能夠保持一定的靈活性。市場化調解正好滿足了當事人的這些需求,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制定個性化的調解方案,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而且,市場化調解符合民法意義上的意思自治原理。民商事糾紛的當事人選擇市場化調解,屬正常的市場行為,無需法律規定;市場化收費也由市場決定、行業指導,無需政府審批。
3.全球化發展的需求
調解是高效且靈活的爭議解決程序,比起訴訟和仲裁等其他爭議解決程序更具節省經濟、時間成本的優勢,是國際通行的做法。聯合國大會2018年通過了《新加坡和解公約》,我國為首批簽約國。市場化調解更大的意義還在于讓內地的法律服務與世界接軌,為國內的城市國際化建設提供了相匹配的法治營商環境。
(二)經濟層面1. 符合市場資源配置理論
近年來,隨著市域社會的發展,糾紛將呈現多元性趨勢,涉公司、投融資、知識產權、名譽權糾紛等增多,國內現有的專業解紛力量“捉襟見肘”,訴訟出現“爆炸”現象。市場化調解可以有效配置社會解紛資源,吸引大批律師、行業專業人員等社會資源參與調解,從而形成充沛的市場化調解力量。市場化調解可以提高調解服務的質量和效率,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同時,市場化調解也可以為調解組織帶來一定的經濟收益,促進調解行業的發展。
2. 符合市場經濟規律
做好專業性調解,需要有相應的利益保障和激勵機制。我國香港地區調解事業之所以迅速和可持續發展,重要原因是調解糾紛采用市場化的有償服務方式,從而激活了調解主體的競爭與發展,促使調解組織競相提供優質的調解服務,推動了調解服務供方市場的形成。至于有人擔心市場解紛會導致律師收益減少即所謂“利益沖突論”,曾任杭州中院副院長,具體負責杭州市場化解紛機制試點工作的郎長華教授認為:“市場化解紛讓律師有了更廣闊的法律服務空間,國際上市場化解紛發達的國家,其繁榮的法律服務業足以佐證市場化調解前景光明。”市場化調解可以為投資者帶來潛在的商業機會。目前,市場化調解的盈利模式主要包括收取調解費用、提供增值服務等。
(三)技術支持層面1. 信息技術在市場化調解中的應用
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在線調解平臺逐漸興起。在線調解平臺可以為當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調解服務,同時也可以降低調解成本。
2. 在線調解平臺的發展前景
在線調解平臺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它可以打破地域限制,為當事人提供全球化的調解服務。同時,在線調解平臺也可以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相結合,構建多元化的糾紛解決體系。
(四)政策支持層面
最高法院積極貫徹“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重要精神,在訴源治理建設中不斷改革創新。除了杭州市場化解紛機制試點介紹一文提到的《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關于擴大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通知》文件外,最高法院還出臺過兩個文件:
一是2016年最高法院下發《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提出了“特邀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納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等調解組織”,司法率先拓展了調解組織的類型。
二是2021年最高法院下發《關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實施意見》,明確了“在商事等領域探索開展市場化調解,推動建立公益性調解與市場化調解并行模式”,又拓展了市場化調解的內涵,調解并不僅限適用于商事糾紛領域,也為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通過購買服務、為涉民生糾紛當事人提供公益性調解開了綠色通道。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完全可以推動市場化調解的發展,實現市場的問題市場解決。
三、市場化調解的必要性分析(一)彌補傳統調解的不足1. 傳統調解的局限性
傳統調解主要依靠調解員的個人經驗和能力,缺乏專業化、規范化的管理。同時,傳統調解的資源有限,無法滿足大量糾紛的解決需求。
2. 市場化調解的創新優勢
市場化調解具有諸多優勢,首先是高效靈活。其次是專業精準。再者是成本節約。最后是保護關系。在商業領域,通過市場化調解解決糾紛可以避免訴訟帶來的對抗性和破壞性,維護雙方商業合作關系。
(二)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1. 市場經濟環境下糾紛的特點
市場經濟環境下,糾紛的類型更加復雜多樣,涉及的利益關系也更加復雜。市場化調解可以根據市場經濟的特點,制定相應的調解方案,更好地解決糾紛。
2. 市場化調解與市場經濟的契合度
市場化調解強調當事人的自愿性和靈活性,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相契合。同時,市場化調解也可以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穩定的社會環境。
(三)提升社會治理效能1.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對社會治理的重要性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更多的選擇,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同時,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也可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提升社會治理效能。
2. 市場化調解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市場化調解可以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社會治理提供有力的支持。它可以通過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四、市場化調解不會取代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一種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調解方式,具有很強的公益性,不收取任何費用,主要依靠人民調解員的熱心和奉獻精神開展工作。市場化調解是采取市場化運作模式,由專業的調解組織提供服務,并收取一定費用,以維持調解組織的運營和發展,體現出一定的商業性和市場性。兩者是互補關系,市場化調解不會取代人民調解。兩者的適用范圍與市場定位:
人民調解主要適用于一般性的民間糾紛,如家庭矛盾、鄰里糾紛等,側重于解決基層群眾日常生活中的常見問題,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和適用性。比如在一個小區里,居民之間因為噪音問題產生矛盾,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及時介入,通過溝通協調解決問題,維護小區的和諧氛圍。
市場化調解更側重于專業性較強、涉及商業利益或復雜法律關系的糾紛,如商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等,其市場定位更傾向于為企業、商業機構等提供高效、專業的糾紛解決服務,以滿足市場經濟發展中多樣化的糾紛解決需求。
隨著市場化調解的發展,不同的調解組織之間會形成競爭關系。為了吸引更多的客戶,調解組織會不斷創新服務模式,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服務價格。這種市場競爭機制有利于推動市場化調解行業的發展,為當事人提供更好的糾紛解決選擇。
未來,市場化調解將在我國得到更廣泛的應用和發展。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行業標準的逐步建立和公眾認知度的提高,市場化調解將成為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更大的貢獻。
期待市場化調解的春天盡快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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