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執法誰普法
因質疑無證駕駛為什么不被拘留,一名車主被交警同志稱作 “傻不拉嘰”。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9月22日,兩輛車在潮州發生了交通事故。交警同志在處理事故時,一名車主問交警同志,對方要是沒駕駛證,應該會被拘留吧?交警同志連續反問“為什么要拘留呢?”“無證駕駛就要拘留嗎?”車主接著說:“因為對方無證駕駛啊。”然后該車主又質疑道:“那這樣如果無證駕駛沒被你們發現就不用追責了嗎?”然而交警同志回應,“你去查一下法律吧,我不是老師,我接受你的監督,但我不接受你的質疑,聽懂沒有,傻不拉嘰。”可能很多網友看了之后覺得莫名其妙,本來也沒多大事,為什么關系搞得那么緊張。
目前,據了解該交警已被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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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有人疑惑,這個事情中,是車主無理取鬧,還是交警同志解釋錯了?那就具體看一下法律規定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但是,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有第一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這一款中的“可以”,意味著是否拘留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由裁量。然而,目前幾乎所有的行政機關都制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裁量權標準。經檢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涉行政拘留、吊銷駕駛證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的通知,對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規定了詳細的行政處罰裁量權標準。裁量權標準,在潮州市是適用的。這也意味著,對于無證駕駛行為,要根據違法程度、違法情節對照相應的處罰標準進行處理,并非一律拘留也并非一律不拘留。但是,罰款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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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第六十四條 還 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第一種情形: 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第二種情形: 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也就是說,如果這個事情中駕駛人是 偷開他人機動車 , 也將面臨行政拘留。
交警同志作為執法者,就有普法的職責。
“誰執法誰普法”這一概念最早是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提出的,全會決定明確要求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隨后,這一政策在2017年5月得到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意見》,這份文件對“誰執法誰普法”的責任制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和指導。這標志著“誰執法誰普法”從理念走向了具體實施階段,成為推動法治宣傳教育深入開展的重要舉措。
“誰執法誰普法”,這句話乍一聽可能有點抽象,但往深了想,它其實講的是法律的生命力。法律不是死板的條文,而是活生生的規則,需要有人去執行,更需要有人去普及。這就好比種樹,不僅要種下去,還得澆水施肥,讓樹茁壯成長。
打個比方,如果把法律比作種子,那么執法者就是播種的人。他們不僅要把種子種下去,還得確保它能夠發芽生長。這就要求執法者在執行法律的同時,還要讓老百姓明白法律的意義,知道法律是怎么來的,為什么要遵守它。
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執法者不僅要有公正無私的品格,還得有普及法律的智慧。他們得用老百姓聽得懂的話,把法律講得明明白白。比如,一個交警在開罰單的時候,不僅要告訴司機為什么被罰,還得解釋交通規則的重要性,讓司機明白遵守規則是為了大家的安全。
“誰執法誰普法”還意味著,執法者不能只是高高在上的執行者,他們還得是法律的傳播者。他們得走進社區,走進學校,走進工廠,把法律帶到每一個角落。這樣,法律才能深入人心,成為人們行為的自覺規范。
這個原則的深刻之處在于,它強調了法律的普及和執行是相輔相成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普及,而普及的深度和廣度又依賴于執法者的行動。如果執法者只是機械地執行法律,而不去普及法律,那么法律就會失去它的生命力,變得僵化和疏遠。
同時,“誰執法誰普法”也提醒我們,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與社會生活緊密相連。法律的普及,不僅僅是為了讓人們知道法律是什么,更重要的是讓人們理解法律背后的價值和意義。這樣,法律才能成為社會的共識,成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正的有力工具。
總之,“誰執法誰普法”這句話,不僅僅是對執法者的要求,更是對整個社會法治意識的呼喚。它告訴我們,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普及,而普及的重任,就落在了每一個執法者的肩上。只有當法律成為人們心中的燈塔,社會才能更加和諧,人們的生活才能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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