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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科林電氣起訴董秘宋建玲、總經理屈國旺、副董事長李硯如一案,持續引發關注。該公司作為原告,起訴上述董監高人員侵犯了公司權益,并索賠高達2000萬元。
令人詫異的是,上述董監高人員中,兩人只是對外轉讓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權,一人則只是在上交所需要的轉讓股權程序性文件上加蓋了董事會公章。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公司可否起訴其侵權?此案情節吊詭,特別值得關注。
明眼人都能看出來,雖然此案是以上市公司科林電氣作為原告,但實際的操控者是科林電氣實控人、董事長張成鎖。因此,此案打的是典型的公司控制權爭奪戰。老股東轉讓股權后,新進入的股東海信網能公司,可能影響現有實控人的繼續控股,故而以上市公司之名提起訴訟,試圖以司法之手阻止股東轉讓股權。
值得追問的是,股東作為公司股權的所有者,有沒有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股東自由轉讓股份,有沒有可能損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是不是此類股東侵權之訴的適格原告?
從公司法的角度看,股東侵權責任是指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應當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或者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股東行為可能損害公司權利的,主要有瑕疵出資、抽逃出資,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或章程規定為他人提供貸款或者擔保、進行關聯交易等。此類侵權行為,主要由控股股東實施,損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東利益。
具體到本案,轉讓股權的二人雖為公司高管,但并非控股股東,轉讓的股權也不在限售期內,轉讓的比例也符合法律規定。
其轉讓行為的合規性,上市公司董事會已第一時間進行信息披露,認定“李硯如先生、屈國旺先生本次減持計劃不違反《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上交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既然如此,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股東轉讓股權應是自由的,正如二級市場上的公司股東每天都在變化。
公司作為一個法律擬制的人,只要股份是自由流通的,事實上就只能被動接受股東,而不能主動選擇股東,更不能強制誰成為或者不成為自己的股東。
股份自由流通,是股權設計和資本市場最核心的游戲規則。如果在合法前提下,股權依然被禁止自由買賣,公司甚至可以起訴賣出股權的股東,則不啻為掀翻了資本市場的桌子,讓游戲變得不倫不類,甚至難以為繼。
從侵權責任法的角度,構成侵權行為需要證明存在過錯行為、損害后果,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根據民法學者王利明的觀點,只要違法違規就可視為過錯,不需要再判斷其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等。
反過來說,如果沒有違法行為,也就沒有過錯行為,則根本不可能構成侵權。轉讓股權是股東合法權利,上市公司焉能認定股東違法,進而損害了公司利益?由此觀之,本案以上市公司名義起訴,存在主體不適格問題,2000萬元損失更是不知從何說起。
某種意義上,公司以損失公司利益之名,起訴合法轉讓股權的股東,不啻為一個很壞的先例,有可能破壞股權制度設計的根本。在個案之外,我們不得不對此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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