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及相關執法人員
在執行公務時
應該服從管理、積極配合
但總有個別人,在面對執法時
無理取鬧、拒不配合
甚至辱罵、威脅、暴力毆打執法人員
最終可能涉嫌妨害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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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一
5月29日,通城縣公安局雋水派出所民輔警在雋水鎮古龍社區,依法處置一起因污水管道改造施工發生糾紛的事件,現場村民胡某某不聽勸阻惡意阻止施工,在依法口頭傳喚無效后,民輔警依法強制將其帶離現場途中,胡某某拒不配合,用其手中的雨傘劃傷了輔警手臂,用嘴巴咬著民警手背不松口,且用腳猛踢出警人員的腿部,過程中遭胡某某辱罵、毆打、蹬踹,造成兩名出警民輔警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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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例二
6月10日,雋水鎮新廣場附近某飯店因員工宋某某因離職工資結算問題,與飯店老板發生糾紛并在店內對飯店老板和其他店員等人進行言語辱罵。雋水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后迅速到達現場,經現場調解,飯店老板同意當場付清宋某某的所有薪資。但宋某某又聲稱飯店老板冤枉她拿了店里的東西,要其給個說法,又稱有人打了她,并在店內拍打餐桌大呼大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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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當時正值飯點,還有不少客人在用餐,為維護秩序,民警勸其跟隨民警一起到一樓或者派出所做進一步的調解,并告知其不管誰有違法行為,我們都會依法依規處理,但宋某某不但不聽勸,反而繼續大呼大叫,甚至對現場處警的特巡警隊員及派出所民輔警辱罵,在多次警告仍不聽勸,民警依法對其強制帶離,帶離途中宋某某非但不配合,還用嘴咬民輔警,將其帶至派出所后對民輔警進行了長達兩小時的言語辱罵。
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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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起案件發生后,通城縣公安局黨委高度重視,為有效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民警執法權威,及時為執法民警維權,責成刑偵部門,一方面抽調精干民警,要求從嚴從快偵查,法制部門同步上案,嚴厲打擊襲警違法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及時慰問受傷民警,并開展心理疏導等工作。
什么樣的行為是妨礙民警執行職務行為呢?
言語方面
侮辱謾罵。對民警的執法形象或個人人格進行辱罵、詛咒;
威脅恐嚇。對民警進行言語上的挑釁,威脅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栽贓誣陷。以莫須有的名義挑撥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眾或媒體誤解。
肢體方面
物理阻礙。通過用肢體攔、擋、堵、截等行為阻礙民警執行公務,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帶走被執法對象;
肢體沖突。使用肢體上的推、拉、扯、拽等行為干擾民警執行公務,不以造成警察傷亡為目的,而是為了使被執法對象掙脫被控制或管制狀態;
暴力抗法。以打、砸、搶、殺等措施對抗民警執行公務,造成民警傷亡失去戰斗力,最終達到脫離被控制或管制狀態的目的。
其他方面
表現為以凌弱、無辜自居嚷鬧,或以自傷、自殺威脅,拒絕民警執行公務,引起群眾圍觀、起哄,造成執法現場混亂。
法條鏈接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溫馨提醒
國家法律不容無視,代表國家依法行使權力的公務人員的權威性更不容踐踏。配合執法,是最基本的守法,是每位公民必須具備的基本素養。在遇公安民警、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時,請配合他們的執法行為,如果對執法活動有異議,可以通過合法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切莫沖動,以身試法,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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