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半月談
禁摩禁電、禁放煙花、禁燒秸稈、禁燃煤炭、禁止擺攤……部分“禁而難止”的政策,因禁得不精準、只禁無配套、小禁變大禁,基層有時左右為難,不少群眾也有意見。
以禁代管,造成民生困擾
半月談記者發現,對基層民生造成困擾的“禁止型”政策往往呈現出以下特點。
——禁出新問題,群眾不買賬。拉橫幅、刷標語、喊喇叭、搞巡查……每逢收獲季,落實全面禁燒秸稈政策是困擾基層的“老大難”問題。盡管一些地方貼出“點火一起,罰款3000元,拘留15天”等宣傳標語,但焚燒秸稈仍難以完全斷絕。
不少農技人員擔憂,秸稈還田后,其自身帶有一些病源使得農田里病蟲害增加,大量農藥化肥的使用最終將“把地毒壞了”,造成看不見的土壤污染。目前,浙江、廣西、湖南等地已經開始探討或實行允許有條件焚燒秸稈的政策。
——禁后無配套,政策放空炮。2019年,《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實施,規定“整車質量超過55公斤、時速超過25公里、蓄電池電壓超過48伏”為超標車。中部某人口大市有干部提出建議,按照這一標準,市內超標電動自行車數量超百萬,是群眾依賴的交通工具,想要禁止須有妥當的配套措施。
據半月談記者了解,政策過渡期間,一方面,當地并未叫停商戶對超標車的宣傳銷售行為,也沒有積極宣傳此類政策,不少車主、商家對“禁行令”不知道、不理解。另一方面,當地雖提出回收“黃牌”(超標車)、免費給達標車上“綠牌”、建設共享充電樁等事項,在過渡時期卻未見明顯成效。
“有的車可以不上牌,有的車黃牌綠牌都有。”有商戶認為,車牌還沒有嚴格管理,就要禁行不合理。過渡期結束時,該市超標車仍有上百萬輛,占所有電動自行車總量約55%,導致“禁行令”不了了之。
——小禁變大禁,短禁變長禁。近年來,北方地區推行清潔取暖,有效推動了大氣污染防治。中央要求,按照“宜電則電、宜氣則氣、宜煤則煤、宜熱則熱”的原則推行清潔取暖工作。
華北某地自我施壓,為超額完成環保指標,要求全域禁止生產、運輸、銷售潔凈型煤,還嚴查外地散煤流入,導致非禁煤區也無煤可用。非禁煤區多在丘陵山區,部分地區氣代煤、電代煤的“雙替代”因客觀自然條件等尚未完成,一些改造完成的地區也由于需求激增,一度出現供氣供電不足,給群眾做飯、取暖帶來不便。
“一禁了之”
為何這么急?
什么情況下基層會采取“一禁了之”的處理方式?
梳理相關政策出臺背景可以發現,首先,執行時間緊迫性是重要原因,如上級相關要求下達時,臨近秋收、采暖等具體生產生活節點,或臨近上級督查組進駐時間;其次,基層對此類事項具有較大裁量權,能動用的行政資源較為充分。河南省社科院政治與黨史黨建研究所副研究員劉剛認為,在上級強監督或同級競爭的壓力下,往往會加速催生“一禁了之”“以禁代管”的現象。
為了實現政策目標,一些執行部門急于“一禁了之”。但如果政策過度干擾群眾生產生活,或是出臺時沒有完善的配套措施或設施,政策效果必然大打折扣,也有違對群眾生活、社會秩序最小侵害的要求。
在出臺相關“禁止型”政策前,需要警惕兩種辦事思維。一是本位主義,各管一攤。一位鄉鎮黨委書記說,如果仔細對照不同部門之間的規定要求,會發現一些部門出于自身工作方便,或為了規避責任風險,把行業標準、工作要求搞到極致,導致到處都是“條條框框”。看似政策研究兢兢業業,實際上是“自掃門前雪”,最終導致部門打架、政策打架。
二是他者思維,寧枉勿縱。一些干部習慣把群眾看成是“不愿配合”的執法對象,而不是能發揮主觀能動性的參與主體。通過搞“威懾型執法”“運動式執法”,寄希望于通過“從嚴從重”“頂格處罰”等外部施壓的方式完成任務。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這種行事方式有損法治環境,破壞干群之間的信任關系,使得干群之間缺少良性互動,更可能使雙方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陷入對抗思維。
多“為難”自己,少“為難”群眾
半月談記者也發現,近年來不少地方已對以往長時間執行的“一禁了之”政策作出調整。
如在管理城市“路邊攤”問題上,多個城市先后“解禁路邊攤”。上海提出,設置特色點、疏導點、管控點進行分類管理,并要求在設攤開放區合理配置環衛、垃圾分類、污水處理、交通、照明、標識標牌等配套設施。同時還引入智慧監控等手段,違規擺放超過30分鐘后自動抓拍,幫助實現“非現場執法”。
又如在大齡農民工從業問題上,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已經在政策方面做出調整,國內各地都放寬了對建筑工人的年齡限制。江蘇提出,不再禁止60歲以上工人進入工地,而是對超齡建筑工人數量設定比例上限。通過引入科技手段,主管部門將根據務工人員年齡、健康、安全培訓信息實行綠、黃、紅三色動態管理。
由此可以看出,放棄“一禁了之”,推行“以管代禁”“以治代禁”,對于地方行政部門而言,制度設計難度、執行難度明顯提升,但能為群眾帶來方便,切實回應民生痛點。有基層干部認為,部分“一禁了之”政策難以糾偏、難以叫停,反映出簡單粗放的工作思路,實質是官僚主義催生出的一種低水平、低標準的工作方式。
有權不可任性,這是懸在政府部門和公職人員耳旁的警鐘。專家認為,部分習慣“以禁代管”的政府部門應當意識到,“禁止”之手不宜隨便伸向群眾,而應先管住自己,相關政策出臺時先對照上位法,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同時要對本位主義、急功近利的地方各級決策者發出警示,“禁這禁那”的政策要系統評估、慎重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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