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間在交往過程中相互給付財物的現象非常普遍,然而這種沒有明確款項性質的轉賬,僅靠轉賬記錄和聊天記錄能否被認定為借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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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于某與王某通過網絡交友軟件相識,7月雙方添加了微信好友,隨著聊天的深入關系越發親近。自2021年7月至12月,王某先后以“交朋友保證金”“沒鞋子穿了”“買禮物”“去做美容”“換家具”等理由,要求于某通過微信轉賬、收款碼付款等方式向其轉賬5萬余元。后雙方關系鬧僵,王某要求終止兩人關系,并聲稱只當于某“普通朋友”。于某遂要求王某償還5萬余元并支付利息,王某不認可借款事實,主張款項是于某自愿贈與的,不應該返還。后王某表示:“身上只有兩萬元”“談個朋友花個錢,什么還都得要回去”。
后來,法院調取雙方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于某2021年7月13日支付的第一筆款項1314元系雙方認可的“交友保證金”,具有特殊含義;此后于某頻繁轉賬或贈送物品直至2021年12月28日雙方談及分手及償還部分款項,均是基于雙方的感情關系,而非出于借貸的合意。于某不能提交相關債權憑證,亦不能證明在轉賬期間曾向王某主張償還借款。另外,聊天記錄雖顯示王某表示愿意償還,但從聊天語境看王某的意思表示均系雙方因感情糾葛出現矛盾的情況下發生。
法院認為,于某主張雙方系民間借貸關系而要求王某償還借款,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對其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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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關系是一種較為特殊的人身關系,雙方在戀愛期間錢財來往比較常見,轉賬時很少會對錢款的性質進行備注,也很少會出具相應字據。因此,若在戀愛期間,雙方確實發生了借貸關系,最好留有字據或者對錢款的性質予以明確。戀愛、同居期間基于信任未簽訂借款協議或書面借據,雙方之間的往來款記錄均不能替代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請務必留存必要的借貸證據,減少因戀愛期間轉賬引發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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