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民事執行財產調查,維護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執行實踐,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財產調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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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調查規定》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金錢債權執行中,報告財產令應當與執行通知同時發出。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再次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重新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
上述財產報告令有什么內容呢?
根據《財產調查規定》第四條 報告財產令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交財產報告的期限;
(二)報告財產的范圍、期間;
(三)補充報告財產的條件及期間;
(四)違反報告財產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五)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報告財產令應附財產調查表,被執行人必須按照要求逐項填寫。
被執行人需要報告什么財產呢?
根據《財產調查規定》第五條 被執行人應當在報告財產令載明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托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的財產已出租、已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或者存在共有、權屬爭議等情形的,應當一并報告;被執行人的動產由第三人占有,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其他財產權等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也應當一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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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華東律師
被執行人的財產變動情況是否需要報告呢?
根據《財產調查規定》第六條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書面財產報告之日,其財產情況發生下列變動的,應當將變動情況一并報告:
(一)轉讓、出租財產的;
(二)在財產上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的;
(三)放棄債權或延長債權清償期的;
(四)支出大額資金的;
(五)其他影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權實現的財產變動。
同時,根據《財產調查規定》第七條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后,其財產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
《財產調查規定》第八條 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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