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由七星關區檢察院提起的聶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法院公開作出一審判決。
以聶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同時責令聶某某承擔其銷售價款十倍賠償金324624元,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道歉。
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間,聶某某在七星關區招商花園經營的某烤魚店內,為節約經營成本,將顧客食用后的餐廚垃圾回收后過濾煉制“地溝油”,用新油混合“地溝油”制作烤魚給顧客食用。
經鑒定,涉案油脂中鉛含量超標。
七星關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聶某某用餐廚垃圾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地溝油”,并將生產加工的煉制油用于制作烤魚進行銷售。
經鑒定,該案中聶某某生產使用的“地溝油”中鉛含量超標,長期食用鉛超標的油脂可引起慢性中毒,足以造成嚴重的食源性疾病。
聶某某的上述行為危害不特定消費者身體健康,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遂對聶某某的犯罪行為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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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案檢察官向聶某某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聶某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自愿認罪認罰,愿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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