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
市場監管總局正式施行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監督管理規定》 (第60號令)
此項《規定》的出臺
進一步推動了企業落實責任
助力企業守住食品安全底線
然而
雖然已有明確規定
但卻總有“張三”置若罔聞
不按要求進行操作
讓我們來了解一下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一家連鎖餐飲服務企業監督檢查中發現,該企業門店存在三防措施落實不到位、原材料管理不規范等問題,也未能按照《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三本賬”材料都缺失。
法規速遞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具有一定規模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配備食品安全員的同時,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要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負總責,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分級負責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執法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
對該企業現場開具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警告
并責令企業限期改正
然而
整改期滿
執法人員再次到現場檢查發現
該企業依然未能引起重視
問題整改不到位
執法人員隨即對該企業進行行政約談,再次宣貫解讀《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要求企業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并耐心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完善各項記錄臺賬。
經警告、限期責改、約談、指導,該企業門店已規范設置三防措施,同時督促員工規范落實食品原料的索證索票及貯存,并詳細粘貼標簽標識,目前現場問題已整改到位。該門店也已將相關機制及材料送往總部并由總部督促落實到日常操作中。
企業負責人表示:“之前我們門店對法律法規理解不深入,也沒重視,食品安全管理確實存在漏洞。感謝市場監管部門的耐心指導,我們今后也會堅持落實好食品安全制度,提醒員工規范操作。”
無獨有偶
在2022年11月24日
同安區市場監管局
在對一生產果蔬汁飲料的食品生產企業
檢查中發現
該企業未履行出廠檢驗制度
未建立食品生產投料記錄的行為
送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
責令2022年12月4日前整改完畢
但近日,執法人員再次到該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日生產的果蔬汁飲料依然沒有經過出廠檢驗直接拉到出貨平臺準備出廠,也無法出示該款果蔬汁的投配料、灌裝、殺菌、包裝等記錄,屬于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拒不改正的情形。
此外,還發現該食品生產企業未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員崗位職責,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
處罰!
該食品生產企業的相關行為涉嫌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構成了未按規定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依法對其立案調查。
按照《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相關規定,該食品生產企業將面臨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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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天津市市場監管委開出首張罰單
天津市一托幼機構食堂因未按規定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總監,被天津市市場監管委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這是自《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實施以來因企業未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天津市開出的首張罰單。
近日,天津市市場監管委執法人員對天津市部分托幼機構落實食品安全“兩個責任”情況開展執法檢查。其間發現某民辦托幼機構食堂日常用餐人數超過400人,按《規定》要求用餐人數在300人以上的托幼機構食堂即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總監,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對于該托幼機構未設置關鍵崗位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向托幼機構負責人宣講了總局《規定》及天津市市場監管委開展食品安全“兩個責任”專項行動的相關要求,責令該托幼機構立即整改,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嚴格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并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來源:北方網)
宜興市一企業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被處罰
日前,宜興市一食品生產企業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宜興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其給予當場警告的行政處罰,并責令其立即改正。這也是《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實施以來,宜興市開出的首張行政處罰決定書。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也是控制食品生產經營安全風險的關鍵。《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提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的要求,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建立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動態管理機制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等職責。此次被處罰的食品生產企業,是無錫市市場監管局在對其進行飛行檢查時,發現存在人員崗位職責不明確、未配有食品安全管理員;生產過程控制、安全培訓、安全檢查環節中主要負責人缺乏履職記錄;未按要求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等問題,這些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因此,宜興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該企業給予當場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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