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模食企應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據悉,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11月1日正式實施。該規定要求具有一定規模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同時,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并按要求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負總責,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分級負責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
該規定還明確了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主要包括:特殊食品生產企業;大中型食品生產企業;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連鎖餐飲企業總部;大中型食品銷售企業、連鎖銷售企業總部;用餐人數300人以上的托幼機構食堂、用餐人數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用餐人數或者供餐人數超過1000人的單位等。
應具備五項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根據《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將符合條件的企業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建議,企業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
食品安全總監應當具備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包括五項:一是掌握相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二是具備識別和防控相應食品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三是熟悉本企業食品安全相關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四是參加企業組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并通過考核;五是其他應當具備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此外,食品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擔相關職責。如組織擬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明確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供貨者管理、進貨查驗、生產經營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追溯體系建設、投訴舉報處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要求;定期組織食品安全自查,評估食品安全狀況,及時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并提出改進措施,阻止、糾正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食品召回;組織擬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落實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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