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問題:
施工合同約定了罰款條款,該條款是什么性質?乙方辯稱“雙方為平等民事主體,甲方無權對乙方處以罰款”,能否獲得支持?
典型案例: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127號裁定
裁判規則:中十冶公司主張應當在應付工程款中扣除因十六冶公司施工中違約而產生的相應罰款。但中十冶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提供的罰款單已經送達十六冶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十六冶公司對中十冶公司作出的處罰行為予以認可。原審對中十冶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并不不當。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981號裁定
裁判規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中罰款約定本質上屬于合同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原審法院將河南三建相關人員簽字確認的罰款數額從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不違反法律規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416號判決
裁判規則:工程罰款是雙方合同約定的如亞坤公司未按進度施工,應當向廣聯公司支付的違約性質的款項,因合同無效,該違約條款亦無效。故一審判決未支持廣聯公司的該項主張,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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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銘律師分析:
甲方對就乙方工期遲延、質量缺陷、不服從管理、浪費材料等行為處以罰款,該款項性質為違約金,屬于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甲方主張扣除罰款,應當舉證證明罰款單已經送達乙方且乙方有效簽收。
施工合同無效,違約條款亦無效,罰款屬于違約條款,亦失去法律約束力。當然,如果乙方已經簽收了罰款單,可視為雙方就扣除工程款事宜達成了合意,施工無效不影響罰款單的法律效力。
特別提醒發包人:罰款條款應當作為施工合同附件,成為合同條款的一部分;甲方開具的罰款單,如果沒有送達乙方,乙方未簽收,該罰款單只是一張“白條”;罰款作為違約條款,旨在填補損失,罰款數額不應過分高于損失。(文/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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