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問題:
施工合同約定“乙方退場,按照70%比例結算工程款”,如何理解該條款,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128號裁定
裁判規則:《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第15條主要約定如乙方圣發勞務公司不能達到合同規定的工期及質量要求,甲方陜西四建公司有權要求圣發勞務公司無條件退場,并按照實際完成勞務工程量的70%結算同時終止合同。
綜合來看,第15條實際是陜西四建公司強制圣發勞務公司退場的約定,不僅僅是圣發勞務公司工期延誤違約責任的約定。故陜西四建公司主張圣發勞務公司強制退場并按照70%結算工程價款,則導致工期延誤的全部原因應在于圣發勞務公司,如工期延誤也存在陜西四建公司的原因,則陜西四建公司使用第15條按照70%結算的依據不充分。
綜上,陜西四建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圣發勞務公司退場是圣發勞務公司單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陜西四建公司主張按70%結算工程款并不予退還保證金的要求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條件,因此二審法院不支持陜西四建公司的該項主張是正確的,陜西四建公司的該項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類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終字第08097號判決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終字第07960號判決
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4民終1182號判決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20民終170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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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銘律師分析:
甲方利用擬定合同的有利地位,將“乙方退場,按照70%比例結算工程款”條款寫入合同,對于乙方而言,要么接受,要么走開。根據工程行業的實際情況,乙方為了承攬工程,必須接受這一條款。
該條款寫入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是為有效。但是對于該條款,應當基于誠實信用原則,進行縮限性目的解釋,該條款是針對乙方違約行為作出的約定,例如,乙方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乙方原因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等違約行為,但并非任何情況下凡是乙方撤場,一概按照70%比例進行結算。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甲方主張按照70%比例結算,應當證明乙方存在違約行為,如本案所述,陜西四建公司應當舉證證明因為圣發勞務公司單方面原因造成退場,但陜西四建公司不能提供證據,故其再審申請不予支持。
一種觀點認為“乙方退場,按照70%比例結算工程款”屬于違約條款,以合同有效為前提,如果施工合同無效,該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例如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20民終1704號判決。也有另外觀點認為,這屬于對工程款支付的承諾,施工合同無效的,仍應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例如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4民終1182號判決。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文/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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