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業,是一個從業內到業外均受監督和管理的職業,尤其在《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紀律處分規則》升級到《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實施細則(試行)》(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之后,“公序良俗”這一原則通過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等在律師的執業與非執業言行中進行了比較全面的規范和運用,尤其在實施細則第五十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德、公序良俗,有損律師行業聲譽、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應當給予訓誡、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業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
在當前《北京市律師執業規范(試行)》與《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實施細則(試行)》等新執業規范與新處分規則的時代背景下,尤其引入對違反公序良俗的非執業行為的處分規定,對律師行業從業者提出了更高的執業標準與職業要求。由此引申開來,也勢必會在一定程度上引致更多對律師及(或)律師事務所的投訴現象,需要行業深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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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訴訟案件的對方當事人投訴本方代理律師的懲戒調查案件,向律師行業傳遞一種立場:如果代理行為不存在違規事實,協會能夠維護會員的合法代理權,向不良投訴說“不”!
本案例的基本情況是大全公司2021年9月以北京LJ律師事務所Z律師、T律師有幫助偽造證據的違法行為為由向北京市朝陽區司法局投訴北京LJ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LJ律所)二位律師(以下簡稱被投訴律師)。北京市朝陽區司法局向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移送投訴材料,本會經審查資料決定立案審查。在審查期間,本會向LJ律所發出補證通知書并收到補證。結合在案證據及雙方意見,最終依規建議駁回投訴人的全部投訴請求。
(一)案例的基本情況
本案的基本背景是大全公司舉報稱LJ律所兩位律師僅收到當事人支付的律師費8萬元,但卻違法開具125,482.83元的律師費發票,并向一審和二審法院作為律師費用證據提交,因此構成涉嫌提供虛假材料、偽造證據行為。大全公司因此提交民事起訴狀(投訴人為被告)、、原告(被投訴律師的委托人)主張賠償的證據(目錄)及北京增值稅普通發票(2張)、民事判決書、民事上訴狀(投訴人為被上訴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閩民終296號案傳票等證據以佐證其投訴的事實與理由。
本會依規追加LJ律所為被調查人,與被投訴律師分別申辯大全公司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兩位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只收到了當事人8萬元律師費,故其舉報沒有任何依據。同時向本會解釋LJ律所委托人與大全公司之間的商標侵權與反不正當競爭糾紛于2019年在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大全公司停止相關侵權活動并賠償損失。大全公司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就律師的依法執業行為進行投訴,很可能是在其可能面對敗訴后果的情況下,對律師的打擊報復,并提供了與案涉代理、收費相關的系列證據與案卷資料。
(二)兩方的訴求與意見
(1)投訴人-大全公司的訴求與意見
投訴人大全公司因與原告某二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的一審以及二審案件訴訟關系,與被投訴律師形成訴訟利益對立面,大全公司自述通過相關渠道掌握的證據初步證實Z律師、T律師僅僅收到原告支付的8萬元律師費,但北京LJ律師事務所卻違法開具高達125482.83元的律師費發票向一審和二審法院違法提交作證,并且違法主張125482.83元的律師費用由大全公司負擔。大全公司認為原告代理人Z律師、T律師在沒有收到原告發票票據對應數額律師費的情況下,為幫助原告訴請的律師費獲得法院支持,向法院提交虛假的125482.83元的發票票據,并向法院虛假聲稱已經收到原告支付的相關律師費合計125482.83元;大全公司司依法認為原告代理人Z律師、T律師已經構成涉嫌向一審和二審人民法院提供虛假材料、偽造證據行為,向北京市朝陽區司法局舉報并且要求按照《律師法》等相關法律予以嚴厲查處,并提供了訴訟中取得的訴訟文書及部分證據。
(2)被投訴律師及被調查人的意見及證據
被投訴律師及被調查人分別向本會提交的非常翔實的申辯意見及相關證據,以論證和證明大全公司向北京市朝陽區司法局舉報北京LJ律師事務所Z律師、T律師偽造證據一事與客觀事實不符,沒有依據,有可能系在其可能面對敗訴后果的情況下對兩位律師依法執業的打擊報復,并向本會提交“委托代理文件”、卷宗(訴訟代理案件,證據目錄及投訴事項相關的證據)、北京市司法局批準決定、與委托人協商確定代理費用的來往郵件、合并賬單、網銀回單、發票等證據,并根據本會補證通知要求提交了往來郵件、授權委托書、公證書、認證書等資料,含涉外文件的翻譯件,非常清晰地證明了投訴代理費所涉全部相關事項。
(三)懲戒委重點查明的情況及處理建議
(1)關于律師費的收費金額
委托訴訟代理關系雙方通過電子郵件確定本案投訴所涉法院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律師費,收費采取按小時收取律師費加封頂模式,LJ律所開具的賬單中列出了Z律師、T律師的每小時收費的費率、工作內容及對應的工作時間。客戶在收到律師事務所的賬單后,向賬單中指定的賬戶付費。LJ律所在確認收到律師費后開具發票,并在發票上備注代理案件號。被調查人LJ律所開具了18,215.10美元的律師費的賬單,后收到客戶付款,結匯后共計人民幣125,482.83元,于2019年2月對方開具了等額的發票,不存在虛開發票的客觀事實。
(2)關于律師費的訴訟證據
投訴人大全公司舉報Z律師、T律師構成涉嫌提供虛假材料、偽造證據行為,但投訴人并未對此主張提供任何書面證據等有效證據予以佐證該虛假、偽造事實客觀存在。而原告方在訴訟中請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并承擔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是法律規定的原告的訴訟權利,其中包括主張律師費損失。在案查明被調查人LJ律所提交的服務費賬單、銀行匯款結匯等證據,可以證明該收費金額屬實,對應律師費發票真實有效。同時在法院一審判決中亦得以審判確認為有效證據、有效訴求。在案件的二審審判期間及開庭時,投訴人有權對案件相關證據進行依法質證,接受法院的審查認定,服從法院的生效判決。
(3)代理律師及其律師事務所在執業過程中是否存在其他違規行為
通過案件雙方的書面意見、在案證據,尤其代理案件卷宗,本會在調查投訴案件期間并未發現被投訴人及被調查人存在其他違規行為。因此,本案以對投訴請求不予支持為處理建議。
(四)基于本案的執業風險提示
本會結合雙方提供的書面證據材料,根據查明的事實,針對投訴人的投訴要點、請求及被投訴人申辯的意見,逐一闡明調查組對律師及律所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理由及認定意見,做出了基于案情的處分建議。但是,本案的發生,給律師從業者提出了執業風險。
(1)完善工作日志,讓工作有據可查
在本案中,被投訴律師和被調查人的申辯工作做的非常細致,其關于委托代理案件本身的工作也是非常的細致,步步留痕,檔案全面而翔實,為在投訴審查中保障自身權利提供了證據支撐。試想,如果計時計費工作環節,無法確實工作價值,沒有相應溝通、確認、票證等憑證,是不是就極可能無法在律師費的收費金額上自證清白,給投訴人留下把柄?
(2)重視懲戒委的補證通知
懲戒委在審查案件期間,發現證據鏈瑕疵或與待證觀點或事實相關的問題,會及時向關系人發送補證通知書,一是為準確查明案情,二是為當事人提供補證機會,投訴案件參與調查各方應當予以充分重視,并及時完成相關工作,避免發生舉證不能導致的不利后果。
(3)關注代理案件對方對代理工作的評價
我們在審查投訴案件期間,發現為數不少的投訴案件發生在案件雙方之間,有的是原告投訴被告的代理律師,有的是被告投訴原告的代理律師,甚至發生過互相投訴對方律師的案情。這一現象,有當事人的原因,自然也脫不掉律師個人的原因,給對方挑起投訴機會。
以案釋規,本會鼓勵當事人依法監督律師、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行為,對于有理有據實事求是地舉報、投訴違法、違規執業行為,本會將依規予以及時查處。但是,本會不支持當事人沒有真憑實據,或僅憑道聽途說等主觀意愿,濫用投訴權利,委托訴訟代理律師發起投訴,以此干擾律師的正常執業行為,對于這類投訴行為,本會將不予受理、不予支持。
各級律師協會可以為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的合法職業行為保駕護航,舉旗謀定,向不良投訴說“不”!但是,必須確認對投訴不予支持,或者對被投訴人、被調查人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都是基于案涉證據和紀律規定而來,當然也會重點考慮被投訴人、被調查人對于投訴所涉行為及相關行為的深刻認識與自新。因此,面對投訴不可怕,不尊重懲戒調查程序才是對律協會員自己、對律師行業的一種重大傷害,甚至造成律師一生的執業污點。
實踐經驗表明:法治興、律師興。舉例而言,說案明理,是希望引起律師服務從業人員的指導性思考與啟發。律師是我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最本質的特征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最根本的任務是依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實施細則(試行)》從職業行為,到生活場景,對首都律師群體進行了全方位的行為指引與行為規范,必將有力促進廣大首都律師忠誠踐行使命,認真履職盡責,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出積極貢獻。
--------------------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 委員 張華東(隆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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