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成年人的行為指南。《民法典》作為民事生活百科全書,其中關于自然人的規定非常翔實,尤其對以年齡層劃分的自然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責任等有詳細的規定,包括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
但是,自然人享有權利的年齡條件、身份條件、能力條件等卻有很大不同。本文以成年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為基礎,詳細解讀成年人所享有的五項特定的人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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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成年人?
我們常說“成年人就該有個成年人的樣”,那么什么是成年人?這一點,要區分民法上的行為能力水平與刑法上的刑事責任年齡的大不同。一般意義上,年滿十八周歲,即為成年人。
我國《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這是在民法領域,也是在社會生活領域對成年人的法律定義。
二、成年人具有不同的民事行為能力?
成年人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十八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這是對一般意義上成年人的行為能力的確認。
但是,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基于意識形態又在民事法律上區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等三類成年人。
(1)未成年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十八條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是法律對未成年人擬制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這類成年人,因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在法律上確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完全不能自主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行為。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二十二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本條法律明確了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相應的行為效果。
三、什么是法定代理人?
上面說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不健全的,其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的代理,包括同意或追認。由此可知“法定代理人”對前述這兩類成年人而言非常重要,是實現其權利、保護其利益的重要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二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本條明確,對自然人而言,只有“監護人”才是“法定代理人”。
四、什么是監護人?
上文提到“監護人是法定代理人”,那么什么人才有資格、有能力作為“監護人”呢?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本條規定有三點重要提示:
(1)監護人必須有監護能力,即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成年人;
(2)擔任監護人,在成年人之間遵守先后順序,否則就是違法的監護行為;
(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后才能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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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年人的五項特定人身權利?
上文詳細解釋了成年人、民事行為能力等法律概念。根據《民法典》規定,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自主地享有以下五項特定人身權利:
(1)選任、指定監護人的自主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本條規定,是我國《民法典》新設的成年人對自己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的監護人的自主選定方式,遵從意思自治原則,不受法定的監護人范圍及擔任順序限制,充分體現了民法典對于自然人的私權利的保護,有利于按照個人意愿選擇監護人。
(2)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性侵害是比較高發的一類違法犯罪行為,其中對于未成年的性侵害占有很大比例。但是,社會上的傳統觀念對于這類違法犯罪行為往往采取一種消極的維權態度,尤其對于未成年人而言,其社會經驗、心理成長都不足,且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不足,而性侵害對一個人的傷害,尤其心理傷害往往難以彌補,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
我國《民法典》做出維權機制創新,在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從立法的角度,賦予了未成年人長期的訴權,即在成年后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對未成年時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促進社會法治文明的進程。
(3)自主決定無償捐獻身體權
遺體捐獻、器官捐獻是社會文明的重要體現,也是現代社會中開展人體研究、器官移植等醫學、醫療活動的重要基礎和人體來源。在《民法典》頒行之前,我國沒有相關法律。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同時,法律規定該自主權須滿足必要形式條件,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
同時,我國《民法典》從另一個角度規定了不捐獻的權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條第三款規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即自然人可以在生前表示不捐獻。
(4)親子關系確認的訴訟權
當今社會,人際關系異常復雜,家庭關系也存在一定的多樣性、復雜性。
我國《民法典》賦予成年子女對親子關系的訴訟權利:只要成年子女有正當理由認為自己與父母一方的血緣關系存有異議,即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再需要被動地等待父母提起親子關系訴訟。
我國《民法典》第1073條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同時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在《民法典》頒行之前,對于親子關系確認之訴,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有如下關于舉證、質證的程序規定:
第2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5)收養關系的解除權
收養關系,是婚姻家庭關系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內容,也是在被收養人成年后容易發生矛盾的一種家庭身份關系。在我國《民法典》中,對于收養關系的解除做出如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條規定了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1)成年養子女;(2)協議解除;或(3)訴訟解除收養關系。
同時,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即與協議離婚雷同,協議解除收養需要辦理民政登記。
自然人,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法律主體,其中最重要的群體是成年人,而成年人中基于對自己行為的辨認能力有區分為三類行為能力人,而三者分別具有不同的法律規制。
在本文中,筆者簡要依法解析了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的法律內涵,著重釋明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成年人的五大特別人身權利,以便讀者更好保護個人的私權利。
--------------------------------隆安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 律師 張華東 于北京國際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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