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說的,是這樣一件事:
我一個常德朋友,租了常德市金澳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經理張真伍的一間辦公室。房子是登記在公司名下,還是張真伍個人名下,具體不太清楚,但在租賃合同上簽字的,是張真伍本人。合同租賃期,從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年租金25000元。
今年10月,合同到期后,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我朋友又付了半年租金。后來因為其他原因,我朋友11月底就退租了,對方也爽快答應了,說是正好裝修一下自己用。兩人本來就是行業內很好的朋友,辦公室以前也門對門,以為事情就這么愉快地解決了。
沒想到,這位張總翻臉比翻書還快,說是不要未付的另外半年租金已經不錯了,多收的四個月租金不可能退。理由是: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合同,續交半年租金,視為認可前面的合同,中途退租就是違約,不僅不可能退已付租金,還保留追償剩余半年租金的權益。
作為當地一家裝飾公司的老總,“保留追償你剩余半年租金的權益”之類法言法語也說得很溜,好像很懂法的樣子,說出來的話,卻又法盲得不行——房子都收回了,多收的房租不退,還要對方繼續付房租,難道真有這樣的法理?
我朋友很納悶:之前大家關系那么好,退租也很順利,怎么就突然翻臉不認人了?我只能安慰:有些塑料友情,經不起金錢考驗,別看表面上是什么總,一起喝酒也稱兄道弟,一旦涉及到錢,塑料就會立馬燒糊。退房時好像什么都好說,十有八九當時就憋著壞呢。
多收的房租,房東該不該退?在法律上其實沒有疑問。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換言之,只要在合理期限內通知一下對方,這種到期后沒有續簽的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都可以隨時解除。既然雙方已經履行退租手續,房東也已實際收回房子,雙方的不定期租賃合同已經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多付的房租理應退還。
我是律師,這位張總不是,不懂法可以理解,但是絲毫不講德,是有點過分的。前幾天,房東不退押金導致女孩跳樓事件鬧得沸沸揚揚,現實中總有一些惡房東,哪怕之前和租客是很好的朋友關系,只要眼睛一紅,心立馬變黑。好在這是法治社會,你可以不懂法,也可以不講法,但法律一定會約束你,不是你想怎樣就可以怎樣的。
聽說這家裝飾公司在常德當地做的還挺大,不過,從這件小事看,未免過于強勢了些,也未免過于貪錢了些。客戶是不是真的信得過,不能只看對方怎么說,關鍵要看對方怎么做。試想,為了幾千塊租金,都不惜和朋友翻臉,想要從客戶身上賺錢,又有什么事做不出來呢?
順便問一句,出租辦公室收租金,交稅了么?
作者簡介:
舒圣祥,律師,資深評論員,非執業注冊會計師。工作郵箱:15256539424@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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