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4月17日,中國證監會就《違規轉讓證券案件行政處罰實施規則(征求意見稿)》(簡稱《規則》)公開征求意見,《規則》進一步細化違規減持行為,并根據不同類型減持行為差異化設置裁量階次,明確了從輕、從重、一般處罰的情節,對自由裁量空間進行剛性約束,進一步提升監管執法規范性和可預期性。
同時,《規則》也進一步明確市場預期,有望引導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事、高管等嚴守合規底線,規范持股,理性減持,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與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資本市場監管與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運森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資本市場強監管理念落地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資本市場監管邁向“精細化”的一個重要標志,對于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推動市場高質量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以行為危害性為核心標準
細化分類力求精準執法
違規減持行為種類繁多。此前,關于違規減持的相關規定分散于公司法、證券法、證監會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規則》對各類違規減持行為進行系統梳理、統一歸納并清晰分類。以行為危害性為核心標準,將違規減持行為劃分為三大類,即“絕對不能減”“相對不能減”“未按規定暫停交易”。其中,“絕對不能減”包括兩小類,分別是“在限制期內轉讓原始股”和“其他在期限方面違反限制性規定的轉讓證券行為”。
對違規減持行為進行細化分類,是為了根據行為的危害程度進行差異化處罰,力求準確定性、精準執法。對于“絕對不能減”“相對不能減”的行為,均按照轉讓金額劃分為3個裁量階次,并按照危害性的大小,設置不同處罰比例。例如,對于危害性最大的“在限制期內轉讓原始股”行為,按照轉讓金額的“0—30%—50%—100%”劃分三個裁量階次。對于危害性相對較小的“相對不能減”,按照轉讓金額的“0—10%—20%—100%”劃分3個裁量階次。
其中,對于最后一類“未按規定暫停交易”的行為,根據其行為性質及社會危害程度,在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范圍內,適用“倍數罰”的,按照違法所得的“0—3倍—5倍—10倍”劃分3個處罰階次;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適用“定額罰”的,按照“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劃分3個裁量階次。這類行為因干擾市場信息對稱機制、損害中小投資者知情權,性質特殊,故不按轉讓金額比例,而是以違法所得為基數計算罰款。但是,所有違規情形均以“沒收違法所得”為前提,再疊加罰款,確保過罰相當。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波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禁止違規轉讓的法律規則層級高低不同,各類違規轉讓行為的危害程度也有差異,如IPO原始股違規減持危害大,超比例減持情節相對較輕。因此,結合法律規則層級與行為危害性,差異化規定處罰規則,是立法的應有之義。
陳運森認為,其核心意義在于精準執法和實現過罰相當。首先是精準定性,為監管執法提供更清晰的依據,其次是階梯式處罰,使監管處罰與行為惡性程度直接關聯。
增強可預期性
引導市場主體嚴守合規底線
針對上述違規減持行為,《規則》根據減持比例、減持規模,進一步明確了“從輕”“一般”“從重”等不同裁量情形,違規轉讓比例不足上市公司總股本2%,或違規轉讓金額不足4000萬元的,屬于從輕處罰階次;違規轉讓比例在上市公司總股本5%以上,且違規轉讓金額在5億元以上的,屬于從重處罰階次;處于兩者之間的,屬于一般處罰階次。
《規則》還明確五類從輕處罰情節和六類從重處罰情節,確保量罰精準、透明,過罰相當,避免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等現象。從輕情節包括:非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事、高管等違規,主動購回證券并上繳價差,主動報告并停止轉讓且違規轉讓比例和金額較小,違規時間距允許轉讓日較近等。從重情節包括:導致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控制權變更,短時間內大量賣出引發股價異常波動,大量借用他人賬戶頻繁交易,通過司法強制執行或衍生品繞道減持,參與上市公司財務舞弊后違規減持以及其他從重情節。
陳運森認為,這種“硬指標+軟指標”的組合監管規則,壓縮了監管執法的自由裁量空間,更彰顯了執法的“溫度”與“力度”,極大地提升了資本市場參與主體的可預期性。
在陳波看來,監管執法需結合案情合理裁量。《規則》明確了裁量規則,劃分不同違規行為處罰區間,并公示輕重情節,既能規范監管執法,也有助于引導市場主體嚴守合規底線。比如,明確主動購回證券、上繳價差可從輕處罰,能引導相關主體回購證券并補交價差,有利于保護上市公司和其他投資者利益;對各類繞道減持、配合或明知財務舞弊仍違規轉讓證券等行為將從重處罰,既明確了合規邊界,也提高了違法違規的成本,增強法律法規震懾力。
從長遠來看,市場人士認為,《規則》統一了處罰標準,推動監管執法規范化、精細化,進一步封堵各類隱蔽式、繞道式違規減持行為,大幅抬高了違法成本,有望遏制大股東違規減持,減少二級市場的非理性拋壓。同時,引導上市公司“關鍵少數”深耕主業、穩健經營,持續提升上市公司整體質量,提振市場信心,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功能。
陳波表示,在實踐中,違規減持頻發,爭議較多,且大股東等“關鍵少數”違規減持的金額通常較大,容易引發虧損投資者的情緒反應。如何妥善執行證券法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的處罰規則,也面臨挑戰。《規則》是針對性化解執法難題、規范違規減持的重要舉措。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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