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男子渠某和女友孟某在酒吧喝酒后回到家中,雙方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吵,后孟某打開窗戶欲跳樓,渠某發現后上前抓住其左手,但孟某身體已在窗外。5分鐘后渠某力竭,孟某墜樓后身亡。孟某家屬后將渠某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40余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區人民法院一審酌定渠某對孟某的死亡承擔10%的責任,賠償孟某家屬各項損失81374.35元。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認定,去年4月某天晚上,渠某和女友孟某到牡丹江某酒吧喝酒,次日凌晨1點左右二人回到家中。孟某因醉酒到衛生間嘔吐,渠某對孟某說“喝不了別喝”,孟某嘔吐后進屋問渠某“為什么我喝多了你不管我”,渠某說“我不讓你喝你不聽”。
二人爭吵后,孟某還曾離家出走被渠某叫回,雙方爭論中,孟某拿起客廳地上的白醋瓶子想擊打自己頭部自殘,渠某把瓶子搶下來扔在客廳床上,渠某怕白醋灑到床上去扶瓶子時,孟某將客廳紗窗打開往樓下跳,渠某上前拽住孟某左臂,此時孟某身體已在窗外,渠某用左手和上半身壓住孟某左臂,右手抓住孟某衣服往上拽,但因孟某身體懸空沒有支撐點,二人僵持5分鐘后力竭,孟某墜樓身亡。
孟某家屬認為,對孟某的死亡渠某存在過錯,給孟某家屬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渠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渠某辯稱,自己對女友的不幸離世表示哀悼和惋惜,但主張權利應合理合法。經過公安機關的全面調查,認定自己的行為與孟某的自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其行為及言行不是導致悲劇發生的重要因素,不存在法律上的過錯,自己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生命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尊嚴及生命存續為內容的最基本人格權,是其他一切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孟某作為成年人,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對自己的跳樓自殺行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根據渠某在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中陳述其與孟某醉酒后發生爭吵的過程,渠某對孟某說“喝不了別喝”,孟某嘔吐后進屋問渠某“為什么我喝多了你不管我”,渠某說“我不讓你喝你不聽”。二人酒后發生爭吵也是孟某的死亡原因之一,渠某作為孟某的共同飲酒人,對孟某負有注意義務,且兩人系男女朋友關系,理應互相多一些關愛和照顧,結合當時房內的私密空間僅有渠某和孟某二人的客觀情況,孟某醉酒后情緒激動,渠某應對孟某進行情緒上的安撫,并給予孟某必要的照看并負有注意義務。
法院指出,渠某存在疏于照看孟某的過錯,且渠某疏于照看與孟某死亡后果存在因果關系,但事發時渠某盡力拽住了欲墜樓的孟某,并及時撥打急救電話及報警電話,其已盡到救助義務,綜合考慮本案各項因素,法院酌定渠某對孟某的死亡承擔10%的責任。
一審法院牡丹江市西安區人民法院酌定渠某對孟某的死亡承擔10%的責任,賠償孟某家屬各項損失81374.35元。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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