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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平臺不得向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賞服務。中央網信辦秘書局近日發布《關于加強網絡直播打賞規范管理的通知》,其中這條規定引發社會關注。網友叫好的同時,也提出建議:是否應將“禁止打賞”的年齡上限擴展至更高?
八周歲是“分水嶺”,這符合民法典第二十條的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此次新規將未成年人劃分為三個層級:八歲以下絕對禁止,八至十六歲需監護人同意,十六歲以上需監護人同意或核驗收入證明。這展現了新規從“一刀切”的模糊禁止,走向“分級限制”的精細化管理。
是否有必要將上限擴展至更高年齡段?這需要在新規執行中進一步審視。現實中,未成年人繞過監管、冒用家長身份打賞的案例屢見不鮮,一個十來歲大的孩子能輕松完成二三十萬元的打賞,這背后不僅是平臺審核機制的失靈,也是家庭教育的缺位。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中,首次使用“年齡+智力+標的”的判斷標準,為這類糾紛給出了統一答案:不是家長一句話就能翻盤,也不是平臺想拒就拒。這改變了過去同類案件常出現“全額退”或“一分不退”兩個極端的局面。
規范未成年人的打賞行為,不能僅僅依賴靜態年齡標簽,而是要厘清平臺義務和家長責任,讓未成年人學會在數字世界里“行有所止,欲有所制”。
原標題:《規范未成年人打賞不能光靠年齡“標簽”丨新民快評》
欄目編輯:郁晶陶 題圖來源:東方IC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方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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