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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從美國青少年社交媒體成癮第一案說起
在數字經濟與注意力經濟高度發達的當代,未成年人網絡沉迷與精神健康問題已成為全球范圍內亟待解決的公共衛生與法律議題。2026年3月,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就Kaley G.M. v. Meta Platforms, Inc.、Alphabet Inc.(YouTube) 案作出裁決(下文或簡稱“美國Kaley G.M.案”),系全球首例社交媒體平臺因成癮性產品設計被判對未成年人損害承擔侵權責任的生效判決。
原告Kaley自9歲起繞過年齡驗證使用Instagram與YouTube,日均使用時長最高達16小時,其主張前述短視頻平臺設計網站/應用時,利用無限滾動、算法推薦和自動視頻播放等使用戶成癮的技術,導致她患上了焦慮癥、軀體變形障礙和抑郁癥,甚至伴隨有自殺念頭。最終,審理該案件的陪審團認定平臺存在平臺設計和運營上的過失,判令兩科技巨頭共同賠償原告600萬美元(其中包含300萬美元懲罰性賠償)。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并非孤立的個案訴訟,全美目前有一萬多起個人訴訟及近800起學區集體訴訟正沿著相似的法理路徑推進。
根據目前公開渠道可以查詢到的信息,本案法官和陪審團做出了以下核心事實認定和法律裁定:
1.案涉平臺設計本身存在誘導性缺陷:案涉平臺采用無限滾動、自動連播、算法精準投喂、即時點贊反饋等功能,契合未成年人前額葉未發育成熟的心理特征,蓄意制造依賴。
2.因為未成年人更難以理解或抗拒平臺設計的成癮性功能,平臺對未成年用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被告平臺應就其平臺的成癮性危害等危險性向用戶做出充分警示,但平臺在明知前述危險性的情況下,在本案中并未做出充分警示或采取合理措施,具有明顯的產品設計/運營過失,該過失就是造成原告損害的實質性因素。同時,法官進一步補充認為,只要該設計是造成損害的“實質性因素”,因果關系即告成立,不能苛責原告進一步證明社交媒體是損害的“唯一原因”。
3.案涉平臺所謂的“青少年模式”存在“軟約束、易繞過”的明顯漏洞。
4.針對被告平臺提出的《通信規范法》第230條中規定的豁免原則(避風港原則),審理法官認為前述原則僅保護“第三方內容”,不保護平臺自身的設計,如無限滾動、自動播放、推送通知、算法放大、點贊系統等被指導致未成年人成癮與傷害的設計。
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駁回動議裁決原文[EB/OL].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2025-11-5[2026-04-11].
https://deadline.com/wp-content/uploads/2025/11/Ruling-Meta-YouTube-TikTok-SNAP.pdf
Bloomberg Law.《Meta, Google Found Liable in First Social Media Addiction Trial》[EB/OL].Bloomberg Law,2026-03-26[2026-04-11].
https://news.bloomberglaw.com/litigation/meta-google-found-liable-in-social-media-addiction-case
BBC.《Campaigners welcome Meta and YouTube's defeat in landmark social media addiction trial》[EB/OL].BBC,2026-03-27[2026-04-11].
https://www.bbc.com/news/articles/c747x7gz249o
筆者認為,美國這一案件的判決結果不僅打破了硅谷社交媒體行業長久以來的法律免責壁壘,更為審視中國主流短視頻平臺在未成年人防成癮保護問題上是否存在缺漏,乃至法律上的過失責任,提供了極具價值的分析思路。
二、我國針對短視頻平臺成癮性問題的法律規制情況
盡管中國目前尚未出現如同美國Kaley G.M. 案一般、以千萬級別巨額賠償直接判令短視頻平臺因“算法成癮設計”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生效民事判例,但在如今移動互聯網在未成年人群體中深度滲透的大背景下,我國近年來已嘗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為核心,建立起一套嚴密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成文法體系。其中,針對短視頻平臺防成癮規制,也專門進行了明確。筆者做了簡要梳理,可參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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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法律法規,不難看出我國對短視頻平臺可能存在的未成年人成癮性風險是有所預見和防范的,基本上劃明了司法與行政監管的雙重紅線,明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且進一步要求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在產品設計上必須配備相應的防范措施和功能,以實現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成癮性損害的效果。中央網信辦在歷年“清朗·暑期未成年人網絡環境整治”專項行動中更是多次明確將互聯網平臺“誘導未成年人沉迷問題”“防沉迷功能不完善”,作為重點整治對象。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中央網信辦部署開展“清朗·2025年暑期未成年人網絡環境整治”專項行動》[EB/OL].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25-07-15[2026-04-11].https://www.cac.gov.cn/2025-07/15/c_1754205007161931.htm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中央網信辦啟動“清朗·2024年暑期未成年人網絡環境整治”專項行動》[EB/OL].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24-07-13[2026-04-11].https://www.cac.gov.cn/2024-07/13/c_1722551300716785.htm
盡管法規日益完善,但在實務落地層面,短視頻行業未成年人成癮性風險規制的執行效果始終存在不足和缺陷,特別是與國內網絡游戲行業相比,是有一定落差的。我國游戲行業在經歷了數年的強監管后,已建立起國家統一的實名驗證系統,任何未成年人登錄游戲必須經過國家級數據庫的底層校驗,且大量頭部游戲廠商強制接入了極為嚴格的人臉識別系統,用于在游戲登錄、大額消費甚至游戲過程中進行不定期的生物識別核查,以從根本上阻斷未成年人“借用長輩賬號”的逃逸途徑。
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進一步嚴格管理 切實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通知》[EB/OL].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21-08-30[2026-04-11].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9/01/content_5634661.htm
反觀短視頻平臺的防成癮機制,則存在明顯的“軟門檻”特征,如主流短視頻平臺的“未成年人模式”觸發僅依賴于用戶打開APP后自愿開啟,且退出相關模式,僅需要輸入極為簡單的四位數密碼。未成年人可以通過掌握長輩設置的解鎖密碼、使用長輩手機號注冊、甚至使用游客模式等方式,簡單粗暴地通繞過相關限制,使得“未成年人模式”形同虛設。部分短視頻平臺甚至存在將“未成年人模式”功能開啟路徑設計得十分復雜的問題。
那么,未成年人在短視頻場景下面臨的成癮性風險及危害是否就遠低于網絡游戲場景呢?答案是否定的。數據顯示,我國未成年短視頻用戶規模早已超過1億,經常看短視頻的未成年網民比例早已達到54.1%,短視頻已經成為青少年“觸網”的主要入口之一。
共青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第5次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調查報告》[EB/OL].共青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2023-12[2026-04-11].https://qnzz.youth.cn/qckc/202312/P020231223672191910610.pdf
且就近兩年而言,短視頻行業的發展和擴張更為迅速,短劇、AI創作等新模式、新技術的產生,不僅使得短視頻在數量上實現爆炸式增長,內容也愈發多樣。同時,伴隨著移動互聯網設備的持有和使用成本不斷降低,可以預見的是,未成年人的短視頻接觸率將會不斷提升。因此,“未成年人沉迷短視頻的防范與規制”的重要性絲毫不亞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防范與規制”。
三、我國短視頻平臺同樣存在未成年人成癮性風險
如前所述,我國同樣需要面對未成年人短視頻成癮性問題這一重要議題,那么結合美國青少年社交媒體成癮第一案的經驗,來審視和分析我國短視頻平臺是否也存在類似問題或風險,乃至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可責性,就顯得很有必要了。
1.我國短視頻平臺是否存在與美國青少年社交媒體第一案中被訴平臺類似的“成癮性功能”
不可否認,國內頭部短視頻平臺,從技術架構與商業模式的底層邏輯來看,與美國涉訴的Instagram、YouTube平臺一樣,都深刻依賴于注意力經濟,盡可能地去爭奪用戶注意力,二者為實現前述目的,也都同樣采用“無限滾動、自動連播、算法精準投喂、即時點贊反饋等功能”的核心功能設計,而對于前述功能設計,國內部分專家學者也認為其確實是一種“成癮性功能”。
人民論壇的一篇分析文章《短視頻成癮機制與人智交互錯位之思》明確指出,“短視頻平臺之所以能夠迅速捕獲龐大流量,其核心在于推薦算法作為平臺的[元語言],徹底重塑了人機交互生態,首先,在算法層面,持續無縫滿足用戶的個性化即時需求。其次,在用戶層面,推薦算法容易導致用戶自我決定幻覺的產生。算法使用似乎是對用戶決策的一種[賦能],讓用戶的媒介使用更加[如魚得水],獲得高度的自主支配和控制感。最后,在內容層面,短視頻平臺逐步形成自我強化的內容池。一方面,無法預測的內容讓人深陷其中;另一方面,這些快速、密集的刺激模式符合人類大腦尋求即時滿足的傾向,從而使得觀看者無需投入太多時間或精力,就能迅速獲得滿足感,不斷刷屏能持續觸發這類短周期的獎勵機制。最終在算法—用戶—內容三者共同促進下,用戶可以不停地[上劃]觀看短視頻,無需思考、選擇下一條內容。這種設計方式導致用戶很容易進入算法與內容池作用下的流暢觀看狀態,產生沉浸體驗,進而不斷刷屏,形成近似上癮的使用體驗,忽視時間流逝。”
晏青.《短視頻成癮機制與人智交互錯位之思》[EB/OL].晏 青,2025-02-04[2026-04-11].https://www.rmlt.com.cn/2025/0214/723203.shtml
2.我國是否存在未成年人短視頻平臺成癮性風險
根據共青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部于2023年12月發布的《第5次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顯示,我國未成年短視頻用戶規模不僅在當時已經十分龐大,且其中11.9%的未成年用戶在工作日平均每天觀看短視頻超過2小時、7.2%的未成年用戶在節假日每天觀看短視頻超過5小時,
共青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第5次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調查報告》[EB/OL].共青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2023-12[2026-04-11].https://qnzz.youth.cn/qckc/202312/P020231223672191910610.pdf
雖然筆者暫未查詢到如Kaley這樣,單日使用時長高達16小時的極端案例,但前述數據也足以證明我國未成年人短視頻平臺成癮性風險是真實存在的。
目前,我國短視頻平臺為規避未成年人成癮性風險,基本采取的是在平臺中提供專門的未成年人模式這一方案。但這一方案的執行效果難謂十分理想,和美國Kaley G.M.案中暴露的核心問題一樣,這一方案配套的未成年人模式也存在易于被繞過的缺漏,甚至在部分場景下可能是“形同虛設”。而一旦未成年人對短視頻成癮,就有可能就會造成未成年人注意力嚴重碎片化、休息不足、社交退縮、失眠等一系列問題。甚至,倘若未成年人不滿足于有限的觀看時間和內容,低成本繞過未成年人模式,接觸具有情緒煽動性、危險性的內容,將進一步引發焦慮心理,乃至誘發有害自身的模仿行為等嚴重后果。
四、國內短視頻平臺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分析
在展開具體的分析前,需要明確的是,國內短視頻平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過錯,乃至需要負擔相應的責任,是需要在個案中進行詳實的事實梳理和嚴密的法律論證的,這本身就是一個極具難度的專業性問題,筆者目前也僅能依據自身能夠查詢到的資料和信息分享自己的看法。總的來說,立足于前文事實分析,在我國的法律框架下,如果參照美國Kaley G.M.案的審理邏輯內核,國內短視頻平臺在未成年人成癮性問題上同樣面臨著一定的法律違規風險,但倘若真的進入到實際訴訟環節,如果想要去論證和分析其是否真的達到了違法乃至侵權的程度,將具有極高的難度。
筆者認為,可以將短視頻平臺的未成年人成癮性問題代入我國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進行推演:
1.國內短視頻平臺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國內短視頻平臺普遍采用無限下拉、自動播放及極具刺激性的變量算法推薦,這本身確實存在極高的成癮性風險,但筆者并不認為該功能設計本身直接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四條及《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中“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的強制性禁止規定。因為短視頻平臺本身的特性,已經決定了其平臺功能必須圍繞著“流量爭奪”展開,倘若全盤否定行業內通用的功能設計,乃至要求短視頻平臺徹底改變現有的算法邏輯,就與當年將所有網絡游戲都視為“洪水猛獸”一般,不成熟且不具備實操性。筆者認為,判斷短視頻平臺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核心在于審查和分析平臺經營方是否已經盡到了自己的合理注意義務,并采取了與自己能力相互匹配的措施,以切實阻斷未成年人接觸其平臺設計中包含極高的成癮性風險的部分功能,并達到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成癮性損害的效果。
目前,我國主流短視頻平臺目前都是采用提供未成年人模式這一特殊功能以阻斷成癮性危害,其外顯的核心措施在于:(1)嚴格控制瀏覽的總時長和時間區間,如單天使用時間不得超過“40分鐘”,特定時間不得瀏覽短視頻內容(22點至早6點);(2)嚴格篩選未成年人模式下的推薦信息,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但就目前國內短視頻平臺實施前述措施的實際效果來看,并不能完全認定其已經嚴格符合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短視頻平臺最核心,也最容易導致“成癮”的機制功能,如無限滾動、自動連播、算法精準投喂,并未做出實質性改善;更為重要的是,目前主流短視頻平臺提供的未成年人模式確實存在漏洞,較為容易被繞過。由此可見,國內短視頻平臺同樣存在平臺阻斷未成年人成癮性危害功能“軟約束、易繞過”的明顯漏洞,故并不能認定其在防范未成年人成癮性風險上已經做到完全合法合規。
2.平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
結合我國針對平臺侵權案件的慣有審查邏輯,在此類侵權中,平臺的過錯一般都體現為“應盡注意義務的違反”。筆者認為,在未成年人保護的場景下,平臺本身就應當負有比一般場景下更高的注意義務。另外,隨著大數據用戶畫像技術的發展,平臺極有可能具備通過用戶的瀏覽時間段(如深夜高頻在線)、內容偏好(如持續觀看低幼動畫或特定網絡黑話)、互動習慣,甚至未封閉的傳感器權限,在不侵犯隱私的前提下在后臺判定該活躍賬號極大概率為未成年人使用者,并采取主動的阻斷和核驗措施的能力。在“系統應知且完全具有技術能力識別”的前提下,倘若平臺基于追求日活數據與廣告變現的商業利益考量,不采取嚴格的人臉識別復核等更為有效的核驗授權,放任未成年人用戶繼續沉迷,這種“技術性盲視”與“不作為”,將構成法律意義上明顯的主觀過錯。
不過,我國短視頻平臺是否存在和美國Kaley G.M. 案中,被告平臺明知未成年人極易遭受其平臺成癮性功能造成的損害但仍然放縱,甚至專門設計針對未成年人的成癮性功能的主觀過錯,也是需要進一步考證的,但這一核查難度,在實際訴訟中將極高,因為,倘若平臺不配合,原告將很難獲取平臺運營者內部的溝通或功能設計思路。
3.損害事實:平臺“成癮設計”是否已經實際造成了損害
在國內實際的訴訟過程中,倘若真的存在如Kaley G.M.一樣的受害未成年人,則該受害未成年人也必須提出確鑿的損害證據,這種損害不能僅僅是抽象的“學習成績下降”或“浪費時間”,必須達到法律認可的實體或精神損害程度。例如,由具備資質的三甲公立醫院開具的重度焦慮、抑郁癥診斷證明;因模仿短視頻危險動作導致的法醫傷殘鑒定。只有損害事實達到量化且具有公認的嚴重性,才能論證確實造成了“實際損害”。
4.因果關系:平臺未履行義務的過錯與損害的因果關系
除了證明平臺提供了成癮性功能,以及其存在未能履行阻斷防未成年人接觸前述成癮性功能的過錯外,還應當進一步論述該過錯是導致該未成年人遭受損害的實質性原因。但該因果關系必須結合個案事實來進行考察和分析,同時,這并非是一個簡單的法律問題,還涉及到心理學、醫學等多個專業角度的分析介入,具有極高難度,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經濟成本。
結合美國Kaley G.M.案,我們也不難發現,此類案件的因果關系通常比較復雜,容易表現為“多因一果”,即受害未成年人遭受損害可能與其自身的心理承受力差、父母監護失職或學業壓力等多個因素有關。在可能存在的多個原因中,原告僅依靠自身能力去論證平臺提供的成癮算法以及其“易被繞過”的虛假防沉迷系統是導致未成年精神崩潰或實施極端行為的“相當且不可或缺的誘因”,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實際案例中,筆者認為,司法機關應讓短視頻平臺主動負擔起一部分的舉證責任,或參考美國Kaley G.M. 案的審理方式,要求平臺方主動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并適當的披露其內部算法邏輯,以實際理清和核查因果關系是否切實存在。
五、建議我國行政強監管、公益訴訟配合法院懲罰性賠償介入
綜上所述,美國加州社交媒體第一案的標志性判決為中國在完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司法實踐中提供了極其寶貴的法理參照,但我們不能寄希望于在損害實際發生后,某一個體直接復制美國社交媒體第一案,以造成如此巨大的社會影響。因為,該類訴訟一般都意味著極長的時間周期和極高的經濟成本,這些成本對于某一個體而言通常都會是難以承受的。面對短視頻算法這一隱蔽且強大的時代變量,筆者認為,中國未來的破局之道,應當是將日益完善的行政法規化為利劍,依靠“行政強監管確認違法事實+檢察公益訴訟追究系統性責任+法院適時引入懲罰性賠償”的三位一體協同治理模式,防微杜漸,真正實現短視頻平臺的青少年防成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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