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勞動報)
轉自: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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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嚴禁使用“生鮮燈”的公告(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近期,市場監管總局監測發現,仍有部分市場銷售者還在使用特定光源、顏色美化肉菜瓜果等生鮮食用農產品感官性狀的照明等設施(以下稱“生鮮燈”),欺騙誤導消費者對食用農產品真實感官性狀的認知,擾亂市場秩序,危害食品安全。
根據征求意見稿,市場監管總局擬明確四類事項,分別是:
一是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經營、展示等場所使用的照明設施色表特征應為白光等不會影響消費者對食用農產品真實感官性狀認知的光源。
二是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不得使用有色燈罩、有色塑料袋等燈具外罩、大面積有色圍擋或者背景板、類似用途的其他設施等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影響消費者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的認知。
三是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要依法依規履行主體責任,對入場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使用生鮮照明設施情況進行常態化管理。
四是照明設施銷售者不得以“生鮮燈”(“鮮肉燈”“水產燈”“水果燈”“蔬菜燈”等)為噱頭開展銷售,明示或暗示照明設施會改變消費者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的認知。
“生鮮燈是一個‘偽概念’,我們應該使用顯色性更高的燈具產品來照明,而不能使用有顏色偏移誤導性的燈具產品來誤導消費者。”業內指出,所謂“生鮮燈”,是一種冷光源照明燈具,通過增加特定顏色發光,在“生鮮燈”的照射下,人眼看到的物體顏色較自然光下的顏色更鮮艷,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
“生鮮燈”常用于商超、菜市場等場所刺激消費者購買欲,亦被稱為“美顏燈”。以往,“生鮮燈”常運用在肉類、熟食、水果蔬菜等攤位,在“紅光”照射下,肉類往往會更顯鮮嫩、熟食會更顯食欲、水果更顯新鮮、海鮮也會色澤明顯,還有一種散發“綠光”的“生鮮燈”照射蔬菜,會顯得葉菜更加綠白分明。
實際上,早在2023年7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自2023年12月1日起,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違規者將被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當時,上海市場監管部門就已著重對肉類、熟食、水果蔬菜等攤位內進行檢查,“生鮮燈”全面禁用,滬上商戶普遍已更換普通白燈、不再使用“生鮮燈”產品。
頭圖來源:圖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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