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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大理雙廊國際藝術中心
編輯:向紅玉
值周:黑浩川 胡亞玲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在自然保護區一般控制區內開展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以外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違法修筑設施或者進行工程建設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生態破壞的,責令限期修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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