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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松(追月數星主理人)
昨晚,一位讀者朋友給我提供了一條與固始縣檢察院啟用新印章有關的線索。
起初,我并未留意這紙公告,啟用新印章能有啥可寫的呢。
這位讀者提醒我,公告里根據的《印章管理辦法》不存在。
我對此表示懷疑,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司法機關,怎么會出如此低級錯誤?
“他們已經把公告刪了。”讀者的這句話,提醒我這件事的嚴重性,我立即去固始縣檢察院的官微,確認2026年3月12日發布的“關于啟用固始縣人民檢察院新印章的公告”已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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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開始琢磨《公告》里的這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的規定”,琢磨來琢磨去,怎么看都覺得不對勁,完全跟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不符。
通過各種途徑查閱可以確認,沒發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這部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也沒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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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章的管理法規,可查的只有《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1999年10月31日國務院發布)、《電子印章管理辦法》國辦發〔2025〕33號。
我還注意到,網上有一篇文章提到,全國各地涉及全國13個省至少22家檢察院、法院,曾援引這部并不存在的法律發布公告。
我在微信搜索引擎輸入“關于更換和啟用新印章的公告 法院檢察院”關鍵字,發現確實有很多家檢察院和法院,都援引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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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就連《中國檢察官》雜志,在2023年第二期公開發表的文章《偽造公司印章罪若干問題探討》中,也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進行理論分析并被正式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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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來,我還在猶豫要不要寫這篇文章。早上,正好一位朋友來找,我們一起聊了很久。
提到此事,朋友說,發現問題,直面問題,報道問題,這是你們媒體人對這個社會的價值,也是行使輿論監督的權利。更為重要的,是可以提醒同樣的問題,以后別再犯。
就這樣,我寫下了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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