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訂婚付了35.5萬彩禮,同居三個月后分手,女方根據協議退還16萬,男子嫌少想再要16.7萬,雙方打起了官司,男方被判敗訴。
事情經過:2023年,雙方經人介紹后訂婚,男方支付彩禮35.5萬元,女方回禮現金2.8萬,還有一條價值1.1萬余元的金項鏈。三月后雙方分手。 雙方父母私下簽訂了《解決書》,約定女方退還彩禮16萬元。
事后,男方覺得彩禮實際花了32.7萬,女方只退了16萬,還差16.7萬元,就打官司想要回剩余的錢。結果,被判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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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事,網友們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有網友說,既然把結婚談成了生意就按照生意規則來,彩禮你要三十六萬,可以,結婚以后,每年給你一萬,能生活三十六年,就是三十六萬。
廣東的一位網友說,潮汕的彩禮就3.4萬塊錢,一輩子生活在一起,沒有那么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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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感嘆,三個月純掙19萬,什么生意有這個好賺?有網友說朋友的妹妹也是類似情況,訂婚38.8萬加2根金條,蜜月旅行發現不合適全額退還,自己還補了幾千塊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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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說,現在的婚姻,彩禮給得越高,離得越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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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說白了,就是男方簽完協議又反悔,于情于理于法都站不住腳,判他輸完全合理。
男方當初給了35.5萬彩禮訂親,兩人同居沒多久就鬧分手,之后雙方家長坐在一起商量,白紙黑字簽了協議,說好女方退16萬,這事就算徹底了結,以后誰也不找誰麻煩。女方也很痛快,當天就把16萬轉給了男方,該履行的義務全都做到了。
結果男方拿到錢之后,又覺得退得少,自己算了筆賬,想讓女方再多退16.7萬,轉頭就把對方告了,這行為本身就沒道理。
做人要講誠信,簽了字的協議不能說改就改。當初簽協議是雙方自愿的,沒有誰逼誰,家長也都在場認可。既然同意了退16萬了事,拿了錢就不能反悔,出爾反爾只會讓人覺得不講信用。
其實不管是彩禮糾紛,還是別的事,自愿達成的約定就得遵守。不能事前同意,事后又覺得吃虧想推翻,既傷和氣,也得不到支持。做人做事守信用、守約定,才是最基本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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