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游客在社交媒體發帖反映,一支28人組成的歐洲法瑞意12日游旅行團,在行程最后一天遭遇財物失竊,多名游客放置在旅游大巴上的名牌包、衣服、電腦等物品丟失,預估損失共計約20萬元。
4月8日,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采訪發帖人小新了解到,游客們認為旅行社領隊及司機存在失職,而涉事旅行社則稱已履行應盡的法定義務,不支持承擔賠償,建議游客申請保險理賠并通過司法途徑維權,雙方就責任認定及賠償問題產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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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游客發帖稱歐洲游旅行團大巴失竊
歐洲游旅行團,多名游客大巴車上行李被盜
據發帖人小新介紹,該旅行團由竹園國際旅行社組織,于3月25日從北京出發,4月5日返回,全程12天,游覽法國、瑞士、意大利等國家,團員共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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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合同
小新回憶,失竊發生在行程最后一天的下午。當天15時許,旅行團游客們正在羅馬斗獸場游覽,她突然收到信用卡消費短信通知,顯示其信用卡在威尼斯附近有多筆連續消費,合計一百多歐元。小新稱,這張備用卡一直放在背包深處,而背包當時放在旅行團大巴上,她當即向領隊反映了這一情況。不過,領隊聽到后并未立即聯系司機或通知旅行團返回,而是繼續帶隊游覽。直到約半個小時后,領隊接到司機打來電話,稱大巴車門被打開、行李可能被盜。
16時左右,游客們返回大巴,發現車內行李架上已經基本被清空,僅剩下后排個別背包。據游客們統計,此次失竊損失共計約20萬元,失竊物品包括名牌包、衣物、電腦、身份證、信用卡等,其中一名團友的護照也隨之丟失,當日只能滯留在羅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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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行李架上的行李丟失
小新介紹,涉事的竹園國際旅行社是知名出境游旅行社,他們選的項目號稱“陸享公務艙”,此次行程每人費用將近3萬元,她也是經過多方了解后才選擇了該旅行社,就是希望能獲得相應的安全保障,沒想到會發生行李在旅行社大巴上丟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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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旅游合同
小新稱,此次行程除了在巴黎的三天住在同一酒店,其余每天都需要換酒店,游客們白天只能將全部行李放置在大巴上。白天旅行時,游客無法全部隨身攜帶所有行李,且旅行社僅提醒晚上不能把貴重行李放在車上,游客們一直默認司機會全程看管。她認為,旅行社有義務保障游客放置在大巴車上的財產安全。
旅行社稱失竊屬于刑事案件,無法賠償
事發后,游客們就此次財物失竊事件向旅行社提出了賠償訴求,不過對于對方給出的回復,小新表示并不滿意。
小新告訴記者,旅行社在回應中稱,事發時車輛停靠在距離團隊上車點3公里的大型超市大巴專用停車場,并非禁止停車的路邊,是合規安全的停車區域。此次財物損失是由第三方侵害導致的,屬于旅游出行中偶發的突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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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回應
旅行社表示,此類盜搶事件屬于第三方刑事案件,具體責任劃分需由司法機關判定。旅行社的核心責任是做好全程安全提示和全力協助工作,且一直切實履行該職責。“只要無法證明旅行社存在過錯,按照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旅行社確實無需承擔此類賠償責任。”
同時,旅行社稱,事件發生后,領隊第一時間進行應急處理,同步完成了報警、保險報案等工作。領隊和旅行社在出團前的通知里、行程中的各個環節,反復提醒游客隨身攜帶、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已履行應盡的法定義務。超出保險理賠范圍、且未按提醒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損失,依據以往司法判定,法理上不支持旅行社承擔賠償,旅行社將配合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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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涉事大巴
小新表示,據團員們了解,事發停車場為普通商業配套停車場,且沒有監控攝像頭。她認為,團隊大巴作為游客行李的集中存放場所,理應全程有人看管,此次事件中,旅行社明顯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據領隊轉述,司機稱當時離開車輛上廁所,返回后便發現財物被盜,并告知其車輛被撬,但游客們返回大巴后發現,車輛上并無被撬、被砸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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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報警信息
據小新所述,得知財物丟失后,游客們曾多次要求司機一同前往報警,但領隊以趕飛機、就地報警來不及為由,要求大家前往機場報警,未第一時間報警并保護現場,可能影響警方調查與取證。此外,小新還表示,旅行社所提到的保險,每個人的賠償上限為3000元,無法覆蓋全部的損失。
為了解情況,4月8日,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聯系竹園國際旅行社母公司眾信旅游客服中心詢問此事,工作人員表示主要負責提供旅游產品咨詢和服務質量反饋,具體問題需聯系公司了解。記者多次撥打眾信及竹園公司電話,均無人接聽。同時,記者通過小紅書賬號“全景旅游”添加一位“竹園國旅”產品經理的企業微信號,對方表示不負責客訴部門,建議記者通過正規渠道了解客訴電話。小紅書賬號“全景旅游”也回復表示只負責小紅書部門業務,無法提供客訴電話。
律師:旅行社難以完全免責,需承擔部分責任
瀛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寧欣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旅行社對游客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該義務的核心在于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預防風險,但并非保證絕對安全。
本次核心爭議在于旅行社選擇的停車安排是否達到了“合理”標準。將載有全團行李的大巴長時間停放在無人值守的普通商業停車場,而未采取額外看護或防盜措施,在司法實踐中可能被認定為防范措施與可預見的財物盜竊風險不匹配。盡管旅行社進行了口頭提示,但僅此一項難以完全滿足其主動、積極的安全保障責任。因此,旅行社關于“停放合規即無過錯”的主張存在法律瑕疵,其未能采取充分預防措施的行為可能構成過錯。
安全保障義務亦延伸至損害發生后的應急處置階段。旅行社是否采取及時、有效的行動防止損失擴大,是判斷其是否盡到責任的關鍵。游客方指出的“延遲數小時報警”、“未保護現場導致取證困難”、“未統一協調保險報案”等問題,若證據確鑿,將嚴重影響“已全力協助”的主張。特別是未保護現場和延遲報警,客觀上可能降低了追回財物的可能性,此行為可能被認定為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需對因此造成的額外損失承擔責任。旅行社的應急處置瑕疵,與其事前防范不足相結合,共同削弱了其主張免責的合理性。
即使損害由第三方盜竊直接造成,根據《旅游糾紛司法解釋》,因旅行社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游客財產損失的,仍應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旅行社的責任性質更可能被認定為補充責任。法院將根據其過錯程度(如停車安排的風險性、應急處置的及時性)及其行為對損害發生的原因力大小(如行程變更是否增加了風險暴露)進行綜合裁量。旅行社關于“貴重物品未隨身攜帶”的提示可在責任劃分時作為減輕其責任的因素,尤其針對超出常規價值的物品,但這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對游客一般行李及整體行程安全所負的基礎責任。因此,旅行社難以完全免責,需就其過錯部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宋世鋒 見習記者 魯玥
編輯 徐韶達
主編 陳迪晨
校對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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