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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生活困難
孩子由親戚幫助撫養
雙方共同生活多年
到底是什么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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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兒子還是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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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徐某的親生父母因生活困難,將徐某送至上海隨其伯父伯母共同生活。徐某的戶口同時遷至伯父伯母家中。戶口簿中,徐某登記為侄子,且徐某一直維系與親生父母之間的聯系,未改變稱呼。1966年,徐某隨伯父伯母回到浙江老家,徐某的親生父親已經離鄉,徐某隨親生母親及妹妹共同生活。
1979年,已經成年的徐某隨伯父伯母一家回到上海,戶口遷至伯父伯母家,戶口簿中,徐某登記為兒子。但徐某在工作單位填寫的職工登記表、履歷表中,父母一欄仍登記了親生父母,在親戚一欄則登記了伯父伯母。此后,徐某從單位分得房屋,遂離開伯父伯母家獨自一人居住。
2015年起,徐某患精神疾病。此時,徐某的親生父母、伯父伯母均已去世,居委會在聽取其親生哥哥和堂哥等人的意見后,指定其親生哥哥為其監護人。此后,徐某就醫及入住護理院等事宜均由其親生哥哥辦理。
2021年,徐某去世,遺留房屋一套。堂哥堂姐以徐某已被伯父伯母收養為由,作為徐某的繼承人,對房屋的處置達成調解協議。不料徐某親生的哥哥妹妹向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徐某僅由伯父伯母助養、未被收養為由,要求撤銷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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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養關系未確認
判決撤銷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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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的戶口于1960年遷至伯父伯母家中,從登記的親屬關系及雙方稱謂看,伯父伯母此時并無收養徐某的意思表示,只是幫助生活困難的親戚撫養小孩。根據查明事實,徐某在回鄉期間也未與伯父伯母以養父母與養子關系長期生活。雖然其在1979年回滬后落戶至伯父伯母家時登記的親屬關系為父子、母子,但此時徐某早已成年,不符合法律關于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規定。同時,徐某在填報親屬關系時,父母一欄仍登記的是親生父母而非伯父伯母。據此可以認定,徐某從未確認其與伯父伯母之間存在收養關系。
綜上,徐某的堂哥堂姐未通知徐某的親生哥哥妹妹,擅自以繼承人身份對徐某的遺產處置達成協議,損害了徐某親生哥哥妹妹的民事權益。法院據此判決,撤銷調解協議。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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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被收養人需為未成年人
本案當事人之間是助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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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徐某的親生父親與伯父系兄弟關系,故徐某的伯父如收養徐某,可不受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但徐某成年后的戶籍信息才顯示其與伯父伯母為父子、母子關系,故不符合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條件。
本案中,徐某于1960年至伯父伯母家中共同生活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尚未實施,并無辦理收養登記的規定,故應結合當時當地的風俗習慣適用當時的相關政策對收養關系是否成立進行認定。如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徐某與伯父伯母之間從未以父子、母子相稱,在回鄉期間隨親生母親共同生活,在填寫親屬關系時也從未將伯父伯母登記為父母,故雙方之間實質是助養關系而非收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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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普法
編輯:楊潤婷
值周:黑浩川 胡亞玲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自然保護區保護和管理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損毀、涂改、遮擋或者擅自拆除、移動自然保護區界線標志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自然保護區開展調查監測、科研觀測、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未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相關活動成果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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