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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時節后人在掃墓祭拜時,墓碑突然倒塌砸傷墳前掃墓人,由此損失應由誰承擔?近日,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了這樣一起案例。
2022年3月19日,原告阿明為了給其父母10余平方米的墳地修建主墓碑及圍護墻,添加了做墓碑修建業務的被告阿東的微信,雙方通過協商,議定了主墓碑及圍護墻的款式和材質,全部構筑物價款共計16500元,原告要求在清明之前修建完畢。之后,阿東將上述事項告知其親屬阿南,由阿南打磨了石材并帶人到原告指定墳地處進行建造安裝,款式為組合式四面圍護墻并設有主墓碑。2022年3月25日,原告向阿東微信轉賬支付10000元。2022年4月6日,原告向阿東付清尾款6500元。
2024年清明節,原告與家人到墓地掃墓時,主墓碑突然倒塌,砸傷了正在碑前的原告。后經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經法院核定,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226209.62元。另查明,被告阿南在原告受傷后向其支付了醫藥費10000元,自認有部分責任。本案審理中,被告阿東向法院申請對案涉墓碑倒塌原因予以鑒定,法院依其申請委托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
邵陽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建筑物、構筑物倒塌、塌陷損害責任糾紛,《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本案中,原告阿明提交了與被告阿東的微信聊天、付款記錄證明,原告就墓碑修建的聯絡協商及付款事項自始至終都是與阿東聯系,而被告阿南在庭審中也認可其接受阿東的要求到原告父母墓地修建安裝了墓碑,相應的修建費用由阿東負責對接。經審理查明,被告阿東承接原告的案涉墓碑修建工作后,再將具體工作分給被告阿南完成,兩人對業務聯絡、石材采購和安裝主墓碑及圍護墻進行分工,共同參與了墓碑修建工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務且共享利潤,故對兩被告應認定為案涉墓碑的共同施工方,需對墓碑的質量問題共同承擔責任。
雙方的責任負擔比例認定根據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墓碑倒塌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墓碑底部連接處水泥膠老化、缺失所致,且加上連日下雨對墓碑后方的土容重和側向力有所加重,從而導致墓碑倒塌,造成了原告的人身及財產損失。該鑒定證實了案涉墓碑存在一定的質量缺陷,故兩被告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共同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關于堆土及下雨天氣因素,也是墓碑倒塌的次要原因,考慮到墓地堆土系原告完成,天氣因素系誘因,可以酌情減輕兩被告的責任。
綜合案情酌定兩被告對原告的損失226209.62元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由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損失158346.73元。被告阿南在事發后已經向原告支付的10000元,可以抵扣其相應的賠償金額。原告對其自身損失承擔30%的責任。綜上,邵陽縣法院判決:被告阿東與被告阿南共同賠償原告阿明各項經濟損失158346.73元(阿南已經支付的10000元應予抵扣);駁回原告阿明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兩被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涉及的主墓碑和圍護墻系構筑物。對于分工不同但實際施工的自然人阿東、阿南,應認定為共同施工主體,需就施工成果質量缺陷致人損害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施工人未能證明構筑物不存在質量缺陷,且經鑒定倒塌主因系施工質量問題所致,被告阿東、阿南作為共同施工人,因施工質量缺陷致碑體倒塌砸傷原告,存在主要過錯,酌定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作為祭掃人,對于下雨天氣及泥土擠壓墓碑等情況,未盡安全審慎注意義務,自身存在一定的過失,酌定自擔30%的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徐韶達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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