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及相關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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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最高法刑四庭庭長羅國良表示,行為人在民航飛機上實施危害飛行安全行為,一旦發生實害后果,會造成難以估量的嚴重損失和惡劣影響,因此必須將防范關口前移,充分發揮刑罰的震懾功能,防患于未然。人民法院在審理涉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中,始終堅持“嚴”的一手不動搖。《解釋》通篇貫徹了從嚴懲處的總體原則。具體體現在:
一是降低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標準,并增加加重處罰具體規定。與“兩高一部”2024年1月16日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相比,針對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行為,《解釋》第四條將原來的入罪條件之一“致使航班備降、返航、中斷運行”修改為“致使航班復飛、清倉或者致使民用機場采取二次安檢、轉移航空器等措施”,并將《指導意見》規定的入罪條件“致使航班備降、返航、中斷運行”疊加“嚴重影響航班、民用機場正常運行”的評估后果后,升格為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處罰情形;將《指導意見》規定的另一個入罪條件“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等職能部門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緊急應對措施”修改為導致相關部門“采取應對措施”,以突出對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行為的依法從嚴懲處原則。
二是增加列舉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中“危及飛行安全”的具體情形。如《解釋》第二條明確了構成“危及飛行安全”的情形,將《指導意見》規定的導致航空器上“安全員、隨機機務等飛行安全保障人員喪失履職能力或者履職能力受損”,擴大到致使“航空安全員、乘務員、隨機機務等飛行安全保障人員喪失履職能力或者履職能力受損”,進一步明確了乘務員作為“飛行安全保障人員”的身份地位,解決了實踐中存在的爭議問題,突出體現了對關乎民航飛行安全的民航機組人員的重點保護。
三是明確了相關犯罪的數罪并罰和從一重罪處罰原則。如《解釋》第一條明確部分違規開啟民用航空器艙門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機長、航空安全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襲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又如《解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實施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犯罪,同時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解釋》第三條第三款還規定,行為人實施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或者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犯罪,同時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上述規定,均體現從嚴懲處的原則精神。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郭宇 審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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