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能源日參)
歐委會剛剛在CBAM網站上公布了首個CBAM證書價格——75.36歐元。這個價格是基于2026年一季度歐盟碳市場(EU ETS)的配額拍賣平均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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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綠色創新發展研究院(iGDP)正式發布報告《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政策進展與前瞻》。本報告在系統研讀歐盟法規、技術說明和主要研究成果的基礎上,識別出三項對我國最具實質影響的重點議題。
報告指出:目前,我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尚未建立總量約束機制,且有償配額比例偏低,歐盟可能據此暫不認可我國企業履約成本用于CBAM費用抵扣。
一是,如果我國碳市場履約成本不被歐盟視為可扣減的“生產國已付有效碳價”,我國應如何應對。目前,我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尚未建立總量約束機制,且有償配額比例偏低,歐盟可能據此暫不認可我國企業履約成本用于 CBAM 費用抵扣。
歐盟 CBAM 的基本原則是只承認生產階段針對排放征收的顯性、可核查并真正傳導至產品成本的碳定價機制。
截至目前,中國全國碳市場仍缺乏總體排放上限(cap),免費配額比例較高,且尚未形成明確的有償分配路徑。在歐盟“實質負擔”與“有效性”雙重標準下,這類碳價難以被認定為可直接抵扣 CBAM 的“有效碳成本”。因此,現階段,中國出口產品無法憑國內碳市場履約成本申請扣減 CBAM 費用。
然而,企業可以通過在中國碳市場履約促進企業的體系建設,為未來可能出現的“企業實付證據通道”提前準備材料。
依據《CBAM 條例》(EU 2023/956) 第 9 條第 2 款“Credit for carbon prices paid in third countries”的規定,歐盟擬允許進口商在核算 CBAM 應繳費用時,扣減生產國已支付的顯性碳成本,但須由歐盟委員會制定實施細則明確計算方法和核查要求。
截至 2026 年 2 月底,歐委會尚未根據上述授權條款發布正式的執行文件。目前仍不明確:(一)歐盟將以何種標準認定第三國碳定價機制的“有效性”;(二)扣減額度的計算公式與數據來源;(三)企業層面是否可以提交經核查的實付碳價證明替代國家平均值。
由于該政策規定的具體程序、計算方法和核查機制尚未公布,我國企業難以及時掌握扣減規則,無法在定價和成本測算中準確反映已付碳價,進而增加 CBAM 執行初期的合規風險。
報告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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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日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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