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熊水龍在“兩會”期間建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取消在身份證實體卡面上印刷住址信息,并明確商業機構收集個人信息必須恪守“最小必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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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建議一經提出,便引發公眾廣泛討論。
數字時代,身份證早已不只是窗口核驗的一張卡片。它被反復復印、掃描、上傳、留存,流入各類平臺與數據庫。
信息一旦泄露,風險不再局限于隱私曝光,更會直接威脅公民人身與財產安全。住址作為高度敏感信息,是否還有必要長期印在卡面,確實值得重新審視。
但問題遠不止“印不印住址”這么簡單,更深層的制度邏輯更值得追問:公民身份登記,究竟該由誰主管?法律強制公民持有的證件,是否該向個人收費?
身份確認是公共服務,不該異化為執法附屬工具
從法律定位來看,身份證的核心功能是證明“我是誰”,而非用于排查“是否違法”。
戶口登記與身份證發放,本質是對公民身份的確認,屬于服務型行政行為。
長期以來,我國身份與戶籍管理由公安機關承擔,這一模式形成于特定歷史時期。
但在法治不斷完善的今天,身份登記是否仍要深度嵌入執法體系,需要理性反思。
當身份登記權與強制執法權集中在同一系統,信息管理權與執法權天然疊加,容易導致權力邊界模糊。
未來若能逐步將身份證發放、戶口登記等事務劃歸民政部門主管,公安機關依法依規查詢調用信息,在制度層面實現登記權與執法權適度分離,不僅不會削弱治理效能,反而能讓權力運行更清晰、更規范。
取消住址印刷,是信息展示上的“做減法”;推動管理權分離,才是權力結構上的“優治理”。
強制持證是法定義務,基本成本不該由公民買單
比信息展示更基礎的問題,是費用由誰承擔。
法律明確規定,公民達到法定年齡必須申領身份證,持證不是自愿選擇,而是法定義務。
既然是履行國家法律要求的義務,首次申領、到期正常換領,再向公民收取工本費,邏輯上難以自洽。
身份證是國家人口治理的基礎公共設施,制發與管理成本本就屬于公共管理支出,由財政承擔理所應當。
更合理的制度設計應該是:首次申領不收費、到期正常換領不收費;僅因個人遺失、損毀需要補辦的,酌情收費。
前兩種情況是公民履行法定義務,不應再增加經濟負擔;后一種是個人原因造成額外行政成本,收費合乎情理,也符合過錯與責任對等的原則。
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已全面實施的當下,身份確認更應回歸國家基礎公共服務屬性,而不是讓公民為法定義務“買單”。
小細節校正大關系,身份證不該被商品化
取消卡面住址印刷,不會削弱身份識別的核心功能;免除首次申領與到期換領工本費,也不會給財政帶來明顯壓力。
真正重要的,是治理理念的轉變,身份信息展示要最小化、身份登記管理要服務化、強制證件絕不能商品化。
身份證從來不是商品。當法律要求每位公民必須持有某一證件,其基本制作與管理成本,就理應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
制度進步往往從細節開始。從取消住址印刷,到優化管理體制,再到反思工本費制度,看似是零散調整,實則是同一邏輯下的系統完善。
當身份確認從單向管理工具,轉向對公民權利的保障與服務,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也會更加清晰、穩固、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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