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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惠州市司法局發布公告,自2026年4月3日起,全市各級行政執法主體對企業開展現場行政檢查時,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證》電子證作為身份憑證實施行政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出示的,企業有權拒絕接受檢查。國務院實行垂直管理部門和以國務院管理為主的行政執法人員除外,人民警察等特殊崗位的行政執法證件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據介紹,此舉旨在進一步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行為,強化涉企行政執法監督。自2026年4月3日起,惠州全市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涉企現場檢查應當主動出示電子執法證及其行政檢查二維碼。無正當理由不出示的,企業有權拒絕接受檢查,被檢查人員可以掃描行政檢查二維碼,核實檢查人員身份,下載檢查通知,獲取檢查結果,并對行政檢查情況進行評價。因網絡、設備等技術原因,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現場亮證的,行政執法人員可僅出示行政執法證實體證,并在條件具備后3個工作日內補辦線上登記手續。
公告所指“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和其他企業等;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對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開展行政檢查時,參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被檢查對象認為行政執法人員不執行上述規定的,可以向其所在單位或者當地司法行政部門反映。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郭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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