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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專業(yè)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yè)、品牌的發(fā)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guī)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掛靠經營,是指具備特定行政許可資質的市場主體,允許不具備該資質的掛靠人借用其資質、以其名義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并向掛靠人收取一定管理費用的經營模式。此種經營方式本質上是對行政許可制度的規(guī)避與違反,掛靠人在不具備相應經營條件的情況下,以被掛靠人名義參與市場經營,不僅削弱了市場主體的信用基礎,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更造成了市場秩序的混亂,屬于典型的規(guī)避行政許可的行政違法行為。
我國法律明確對掛靠行為及其責任作出了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進一步明確:“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上述規(guī)定清晰表明,當掛靠經營引發(fā)糾紛時,掛靠人與被掛靠人需承擔連帶責任,彰顯了法律對掛靠行為的否定性評價。需要注意的是,違反行政許可的掛靠行為首先構成行政違法,若其情節(jié)達到一定嚴重程度,觸犯《刑法》相關規(guī)定,則可能進一步升格為犯罪行為。
在實踐中,掛靠經營在經濟活動中并不少見,多數情況下,掛靠人系利用被掛靠人的資質開展合法經營,以掛靠為手段實施犯罪并非普遍情形,以犯罪為目的進行掛靠亦不具有高度蓋然性。從刑法角度而言,共同犯罪的成立以各被告人之間存在共同犯意聯(lián)絡為核心前提,若缺乏該犯意聯(lián)絡,即便一方的行為客觀上為另一方的犯罪行為提供了必要幫助,也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而應根據該方是否具有犯罪主觀過錯,分別認定為單獨犯罪或無罪。
具體到掛靠經營場景中,不同情形下被掛靠人的刑事責任認定存在差異:其一,若被掛靠人與掛靠人事前或事中存在通謀,或者雖無明確通謀,但依據行業(yè)習慣、交易慣例可明確知曉掛靠人將借用其身份實施犯罪,被掛靠人仍積極配合,與掛靠人共同追求犯罪結果發(fā)生,則二者構成直接故意的共同犯罪;其二,若被掛靠人與掛靠人無通謀,但依據行業(yè)習慣、交易慣例能夠預判掛靠人可能實施犯罪,被掛靠人既不及時制止,也不參與其中,而是放任犯罪結果發(fā)生,則二者構成間接故意的共同犯罪;其三,若被掛靠人與掛靠人無任何通謀,且依據行業(yè)習慣、交易慣例無法預判掛靠人是否會實施犯罪,被掛靠人依法依規(guī)實施的行為雖客觀上對掛靠人的犯罪行為起到了配合作用,并最終導致犯罪結果發(fā)生,但其行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依法不認定為共同犯罪,應由掛靠人對其自身實施的犯罪行為自行承擔刑事責任,被掛靠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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