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懷期待從北京飛抵深圳,卻在上崗前夜被臨時叫停,幾天后等來的是一紙辭退通知。
近日,海底撈員工祝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2025年12月,他向公司提出從北京調動至深圳門店的申請并得到批準,趕赴深圳后卻被告知無法上崗,之后工作也被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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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海底撈門店
員工反映——
申請跨省調動工作被同意接收
從北京趕去深圳卻被告知無法上崗
祝先生告訴記者,他從2022年開始在海底撈當服務員。2025年12月,在北京門店工作的他提出希望調動至深圳門店。“我們公司內部有相關異動規定,員工提出申請后,有門店接收的話可以調動至其他省市門店工作。”
相關聊天記錄顯示,2025年12月初,祝先生向海底撈深圳某門店經理陳女士提出申請,并得到肯定答復。2025年12月9日,祝先生從北京飛往深圳,陳女士為其安排了宿舍。“當天晚上,她找到我說,因為我的異動次數太多,不能安排我上崗了,讓我聯系別的門店并搬出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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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聊天記錄
次日,祝先生又聯系到深圳另一門店的經理,面談后對方起初同意,之后又通過微信告訴他需要再考慮一下。“我通過正常手續申請調動,被批準后從北京飛到深圳,先是門店同意接收又反悔,其他門店也不讓我上崗,幾天后竟然被辭退了。”
2025年12月5日,祝先生收到海底撈深圳公司發來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其中顯示,他因違反因違反《員工入職、離職、異動管理辦法》,經公司決定解除勞動合同。海底撈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稱,系統檢測郭先生2025年異動次數超過制度允許范圍,根據制度公司綜合評估進行解除。
公司回應——
員工每年最多允許調動3次
祝先生近三年個人主動申請調動22次
3月31日,海底撈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經內部系統查詢,祝先生異動過于頻繁,遠超正常指標,近三年門店調動次數超30次,其中有22次是其因個人原因主動申請。“根據我們的管理規范,每年允許的異動次數上限是3次,但念在他是老員工,之前都盡量滿足了。”
對于祝先生反映的調動申請被深圳門店接收后又反悔拒絕,該工作人員表示,因祝先生是海底撈老員工,其申請調動后深圳門店正常接收,但信息反饋至人事部門時,被告知異動過于頻繁,所以無法批準此次調動。考慮到企業正常運營以及內部的規章制度,公司對他做出了辭退處理,并提供了經濟補償。
延伸閱讀
2023年4月8日,喬某入職某養老中心,崗位為廚師。
同年8月19日,喬某親哥哥病危,喬某在微信上向某養老中心后廚經理高某請假15天,高某表示批不了這么長時間的假,后喬某表示可以申請不帶薪的假期。8月20日晚,喬某哥哥去世,喬某向高某發微信稱“高經理,我原來是想明天再干一天的,現在看來不及啦,今晚上就回去了,準備明早坐火車走,所以向你請假。”8月25日下午,喬某再次向高某發微信稱,“高經理,我現在正在回京的路上,明天上班”,高某回復稱,“下周一找我,寫辭職信,明天不用進公司。”
8月28日,某養老中心向喬某發送辭退信,載明:“喬某8月21日在未告知病危人員與喬某的親屬關系、未出具醫療衛生部門診斷結果、公司未做好相應工作安排且未獲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離崗至8月25日。公司綜合上述因素經研究決定予以辭退喬某。”
喬某認為某養老中心構成違法解除,經仲裁后訴至法院,請求某養老中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
某養老中心辯稱,喪假主要適用于直系親屬,喬某哥哥去世請假不在法定范圍之內,且喬某未經同意請假,影響了工作的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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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養老中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圖為法槌(資料圖)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解除勞動關系是對勞動者最為嚴厲的懲戒措施,將使勞動者喪失現有的工作,故須綜合用人單位的業務性質、勞動者違紀情形以及給單位可能造成的損失或影響、適用其他懲戒措施的行為等方面對解除行為的合理性予以審查。喬某親哥哥病危去世,向單位提出請不帶薪的事假,用人單位不予準假,事后以勞動者擅自離崗、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徑行解雇,有違公序良俗,在不存在其他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事由的前提下,某養老中心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據此,北京三中院對本案終審后判決某養老中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喬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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