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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娛樂圈稅務舉報相當于率先動用核武器
鞠婧祎被舉報涉稅問題,其實相當有趣。
娛樂圈吵架有兩種吵法,一種就是李榮浩和單依純這種,看起來李榮浩寫得很長,追問很多,隔空吵了一輪,本質上還是版權的問題。
版權這東西,要當問題的時候是問題,不當問題的時候就壓根不是問題,這就是民事責任。
但另一種,就是鞠婧祎的這種,屬于徹頭徹尾談崩了,動用起了核武器。偷稅漏稅看起來是行政處罰,但是金額大了,那就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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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舉報信上的領取日期為2026年3月30日。這封送給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稽查局的舉報信上描述,鞠婧祎在2024年申報1100萬元,實際收入超5000萬元,瞞報比例超過百分之88%。
更頭疼的是,鞠婧祎新劇《月鱗綺紀》即將上線,擺明了是要針對時間節點來的。
鞠婧祎方面肯定要回應。他們說,“藝人始終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積極履行公民應盡的納稅等義務,并已積極配合完成相關抽查、檢查程序。藝人已經委托律師對絲芭傳媒的惡意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絲芭傳媒承擔法律責任。對于絲芭傳媒對藝人做出的誹謗行為,我方絕不姑息。”
看,一方活生生想把人往里送,另一方求生欲爆棚。他們都知道隨便松一腳,就會滑落雷池。
二、逃稅罪的殺傷力從來不在補稅上
逃稅罪,這個罪名位列刑法201條,需要偷稅行為同時滿足“數額巨大”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如果舉報屬實,涉事年份申報1100萬,實際超5000萬,瞞報約3900萬,就奔著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去了。
考試的時候,老師說,這個法條也被稱為范冰冰條款。也就是對于首次逃稅的行為,只要能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及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并接受行政處罰,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范冰冰當年逃稅是1.34億元,罰了8個億,薇婭是逃稅6.43億元,罰了13個億。類似的還有鄭爽,現在仨人都在外頭呢。
當然,哪怕沒刑事責任,《稅收征收管理法》63條,要求全額補繳少繳的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及滯納金等等,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罰錢都是小事,傷筋不動骨,最麻煩的是廣電、文旅等部門,很可能以此限制明星參與影視、綜藝等活動,此前一堆合同可能都涉及違約的問題,此后更是斷了生路。
明面上要罰四五千萬,實質上,未來的預期收益才是大問題。
絲芭傳媒跳出來,說這個舉報是個人舉報的,和公司沒關系。
找人舉報還不容易,反正面上看不出來,那就當沒關系吧。
三、稅務舉報從來都是雙刃劍
說白了,絲芭傳媒和鞠婧祎一直有糾紛,這是客觀事實。
可雙方糾紛是民事訴訟,民事能咋樣?賠點錢,道個歉,這又不是離婚,法律總不至于攛掇兩個鬧掰的老板和員工復合,繼續搞個冷靜期。最多也就這樣了。
而稅這張牌,是撕破臉最后的牌,是一張刑事牌。刑事是有強制力,是有案底的,是影響未來,是要把人往里面送的。說個實在話,稅的問題,發票的問題,哪怕現在相關部門金稅四期在手,也長期是不告不糾的狀態。否則,別說是藝人了,市面上大部分企業老板,大部分的財務負責人,恐怕都得進去。
所以,舉報者掏出這張業內不敢隨便用的牌,從行為視角分析,首先肯定是無牌可用,其次也已經山窮水盡。畢竟不論誰這么玩下去,這張牌一旦明牌,不會有任何一個藝人,任何一個合作方敢和這家公司繼續玩下去。
擺明了,這人不講潛規則。本來一群人聚會炸個金花,輸多了,急眼了,突然掀牌桌,打電話舉報民宅里面有人聚眾賭博。以后,恐怕就不會再有人敢和這個人一起打牌了。
你看,這圈子多嚇人啊,得不到就要毀了你。
四、告錯了狀就應該被罰嗎?
更有意思的還在后面,上海稅務部門很快就鞠婧祎涉稅舉報作出回應,稱此前多次核查未發現問題,本次舉報屬無新線索的重復舉報,依法不予受理。
有人立馬追問,舉報的人舉報失實要承擔責任嗎?正常情況下,舉報是公民行使公民監督權的方式,本身不屬于違法行為,也不建議將合法舉報納入違法范疇,否則可能成為某些方面阻攔舉報,打擊舉報對象的手段。
古時候有叩閽和京控,都屬于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手段,哪怕查實也需要懲處,這被認為是維護皇權專制的思維模式。
比如《大清律》第332條規定:“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即實亦笞五十。”
這叫越級某訪,不管有理無理,先治罪再說。清末著名的楊乃武與小白菜一案,楊乃武的親屬就曾兩次京控,其冤情非但沒有昭雪,還吃了狠狠一記。
叩閽則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到京師皇宮宮門外叫訴冤枉,二是皇帝出巡時攔駕喊冤,三是呈遞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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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越訟條附明確,“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柱,奉旨勘問得實者,問罪枷號一個月。”這叫告御狀。
到了大清,告成了以“沖突儀仗”治罪,,枷號1月、杖100,沒告成,則發配充軍。當年,乾隆帝在處理梁綠野案時就說,事情要給解決,告狀的人也要殺了。
看吧,告狀要罰,對舉報人哪怕查實也需要懲處,這是一種相當落后的,維護皇權的思維模式。
五、關鍵要看有沒有捏造事實的惡意
正常的司法程序要提供舉報通道,舉報就應該進行調查,有所反饋。尤其是公眾人物,道義上,接受更廣泛、更嚴格的社會監督也本是應然。
同時,反復舉報的未必都缺少理由,制度本身就應該提供容錯率和復查機制。重復的舉報如果缺少價值,也不能以此對舉報者施加過多苛責,直接不受理即可。
這不叫作濫用舉報。
曾經多少冤案申冤多年,最終平反。那些申冤者如果第二次,第三次就被認定為濫用舉報,恐怕就見不到沉冤得雪的那天了。
所以,認定事實的關鍵,在于有沒有存在主觀故意,去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的行為,想讓對方受到刑事追究。如果確認舉報材料有客觀性、真實性,則不應套上誣告陷害罪、誹謗罪,尤其是尋釁滋事罪等刑事罪名。
從客觀上來說,舉報本身行為合法,但舉報通報相對隱秘。非要公開舉報內容,很可能導致被舉報者名譽權受損,干擾正常工作生活,甚至造成經濟損失,在民事上仍要承擔責任。
鞠婧祎方面,大可就《民法典》第 1024 條維護自身名譽權,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
這又回到最開始說的,民事訴訟的軌道上了。
六、鞠婧祎意外成為娛樂圈納稅標兵
當然,偷稅漏稅是違法犯罪,咱們不能提倡,更不能鼓勵。遵紀守法,光榮納稅。
這也是這件事最有意思的地方——居然有明星能禁得住查稅!
不得不說,上一次讓我這么震驚,還是十年前。當時鑒定釋永信大和尚毫無問題時,也這么信誓旦旦過。
這就好比,一個開店經營數載的老板,從來沒有偷稅漏稅一筆款項;這就好比,一個天天需要投標的企業,居然從來沒有圍標和串標過;這就好比,一個財務干了大半輩子,手上居然沒有經手過任何虛開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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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業界標桿啊!除了鞠婧祎,敢問還有哪個明星,敢公開說一句,我的稅務毫無問題,請對我放心查,大膽查,用力查。
這可能是業內最頂級的遵紀守法范例了,稅務部門應該請她當納稅代言人,宣揚納稅的光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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