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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質量報全媒體評論員 郭劍夫
3月29日,歌手李榮浩在微博上接連發文,將一場關于音樂版權的行業沉疴,再次推到了公眾面前。
面對單依純團隊在明知其已通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明確拒絕授權后,仍在其深圳演唱會上強行演唱歌曲《李白》的行為,李榮浩發文質問,并曬出音著協確認郵件。他直言:“中國著作權協會今日發來的確認郵件,我公司沒有授權,沒有可授權第三方。”
作為一名音樂創作人,李榮浩之所以如此憤怒,甚至不惜親自下場發文、態度強硬,核心原因就在于此次侵權事件的赤裸與惡劣。不同于以往許多版權糾紛中,侵權方常以“溝通失誤”“流程疏忽”等借口推諉辯解,此案中,單依純團隊在明知未授權的情況下,依舊選擇“強唱”。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明確規定,著作權人享有表演權。這意味著,除了法律規定的“免費表演”等極少數例外,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公開演唱(如商業演唱會),都必須事先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李榮浩曬出的音著協郵件,在法律上等同于權利人本人的正式拒絕。使用者在申請被拒后,實際上已經失去了獲取授權的合法通道。此時若強行使用,屬于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故意侵權,而非“溝通失誤”。
類似的故事并非首次上演。就在去年7月,圍繞歌曲《年輪》的“原唱”之爭,其著作權人汪蘇瀧便以“收回授權”的方式,宣示了創作者的權利。在《年輪》的版權邏輯中,汪蘇瀧是唯一的詞曲作者。根據《著作權法》,他天然享有表演權——即“決定是否允許他人公開演唱”的絕對權利。汪蘇瀧“收回授權”這一動作的深層意義在于“確權”,是向市場明確傳遞了信號:無論一首歌被誰唱紅,詞曲作者始終掌握著作品的生命線。
回到《李白》這首作品,侵權方明知未獲授權仍執意強唱,背后藏著清晰的商業邏輯。筆者分析,翻唱一首像《李白》這樣的經典作品,意味著實打實的商業轉化:粉絲增加、直播打賞、商務代言,甚至能助推一場演唱會的門票售罄。一條爆款翻唱視頻帶來的廣告分成及導流收益,可能遠超一首原創冷門歌曲數年的版權收入。于是,在流量面前,部分團隊開始進行風險博弈——他們賭的是原作者會礙于情面或行業關系而不便深究,賭的是即便被告侵權,賠償金額也遠低于已經落袋的流量收益。
這不禁讓人聯想到更早的諸多案例,從刀郎《西海情歌》被百場商演侵權,歷經42次開庭的漫長維權之路,到鄧紫棋《泡沫》被各大短視頻平臺AI轉場BGM侵權,眾多音樂創作人的作品正在被侵權卻投訴無門。訴訟周期長、舉證難、賠償額低,讓許多侵權者有恃無恐,形成了某種“流量霸權”——誰有話題、誰能帶來瞬時關注,誰似乎就擁有了更大的話語權,甚至可以無視法律。
汪蘇瀧能收回《年輪》的授權,李榮浩能對《李白》的翻唱說“不”,這本身就是法律賦予創作者的力量。他們不應被視為個例,而應成為行業規則重塑的開端。法律不能向“流量霸權”低頭,唯有尊重原創,才能實現長遠共贏、持續發展。
來源 | 消費質量報
編輯 | 陳蕊妮
責編 | 眭實
審核 | 李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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