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姚赟
職工在崗位上突發(fā)身體不適,請假回家四小時后猝死,引發(fā)工傷認定爭議。記者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支持行政復議決定,認定該情形應視同工傷。
2023年12月22日,河南安陽某服務有限公司的保安張某某正在值班,工作時間從下午3時許直到晚上11時許。當天,他在地下車庫與保潔員一起清掃積水時,通過對講機向班長請假:“班長,我身上發(fā)冷,好像感冒了,能請假回家不能?”
得到準許后,晚上6時34分,張某某離開工作單位回家休息,然而病情迅速惡化。當日晚上10時02分,張某某的妻子袁某緊急撥打120,但急救人員趕到后發(fā)現(xiàn),張某某已無呼吸心跳,初步診斷為心源性猝死。
2024年5月,袁某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同年7月,安陽市某乙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為張某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袁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安陽市某甲于9月作出復議決定,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重新處理。河南某某服務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感到身體不適,未直接送醫(yī)而是請假回家休息,后在48小時內死亡,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視同工傷情形。
河南某某服務有限公司主張,張某某突發(fā)疾病無證據(jù)支持、未去醫(yī)院進行救治、請假回家后長達四個小時后死亡、無搶救過程,不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徑直送醫(yī)院搶救”等四要件,不應視同工傷。
2025年3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jù)醫(yī)學常識和生活邏輯,疾病的發(fā)作、加重乃至死亡是一個持續(xù)、漸進的過程。職工受醫(yī)學專業(yè)知識所限,難以對疾病癥狀作出準確判斷,選擇回家休息符合人之常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視同工傷情形,立法本意是對因工作勞累、工作緊張引發(fā)死亡的職工給予特殊保護。若將直接送醫(yī)搶救作為唯一認定標準,將擴大人為操作空間,對缺乏專業(yè)知識的職工不公平。
此外,綜合《接處警登記表》、證人證言及調查筆錄,張某某工作期間已出現(xiàn)身體不適,從身感不適到猝死存在持續(xù)性、緊迫性。其因對病情嚴重性認知不足選擇回家休息,屬于普通人的自救選擇與日常情理。行政機關在未查明請假原因的情況下作出不予認定決定,屬于事實不清。
綜上,法院認為安陽市某甲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重新處理,并無不妥。一審判決駁回河南某某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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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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